【法律幽默】笑话段子背后的法律分析!
近日朋友圈疯传一个入室盗窃的段子。【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学法律的人因为这么个笑话,在朋友圈中的地位立马水涨船高。笑过之后,很多人会有一个大大的疑惑,段子里说的都靠谱吗?疑问一、入室盗窃怎么成了抢劫罪?某人明明是入室盗窃,怎么会跟抢劫罪沾上边呢?原因就在于“暴力抗拒抓捕”。《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一般量刑在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加重情节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笔者就曾代理过一个类似的案子,两人在入室盗窃过程中被联防队员发现,后使用菜刀威胁抓捕,最终被判抢劫罪。疑问二、强奸罪怎么量刑?入室抢劫是加重情节,那么入室强奸怎么就不是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入室强奸”并未在法条规定的加重情节中,因此仅有此情节,量刑仍在3-10年。疑问三、什么是犯罪中止,什么又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刑法中的专有名词,除此之外还有“犯罪预备”,这三个词都是和“犯罪既遂”相对应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中,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疑问四、想干什么和犯罪之间有何关系?“想干什么”在刑法上也有一个专有名词,叫犯罪的“主观方面”,任何犯罪的构成,都需要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部分组成,“主观方面”不同,案件的定性就可能不同。虽然我们主张重物证,轻口供,但毋庸置疑,在现阶段口供对于确定犯罪“主观方面”还是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对于一些零口供的案件,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在坚持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下综合分析。一青年醉酒后在某城乡结合部将一妇女按倒在田间,并脱下了妇女的衣物。正在这时,正巧周边有村民经过,及时制止并将其扭送到了派出所,而该妇女由于吸入了泥浆水,最终抢救无效去世。青年醒来后对所作所为一无所知,对犯罪行为的陈述是零口供,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辩护人以猥亵罪进行抗辩,而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犯罪“主观方面”无法查清。疑问五、某人的遭遇在现实中靠谱吗?如果要找这个段子里的最离谱的事情,无疑是某人先判三年,又改免于刑事处罚,最后再无罪开释的经过。在某人向学法律的好朋友咨询前,公安机关早就跟他做了笔录,如实记下整个犯罪事实,结合入室的事实以及房东等人的证人证言,基本上已经可以坐实某人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篡改口供只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丧失从轻判处的机会。另外,就所谓的“好朋友”、“刑法博士”、“刑法博士后”而言,一来这些人如果不是律师,根本就没机会见到被关押的某人,二来,这些人唆使某人篡改口供,更是会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救人不成,自己反倒锒铛入狱。虽然是笑话,但引起我们的重视了 这样的形式挺好的 并不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的 说明法律是有漏洞的 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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