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盐城一女子婚内出轨,结果遭情夫发裸照威胁...
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刘军通过手机“探探”软件与被害人田某(已婚,育有一女)相识。2019年2月中旬,双方约见,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双方还相约,待被害人田某离婚后与被告人张刘军一起过日子。2019年4月26日,被害人田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刘军单方提出分手,被告人张刘军开始不愿意分手,后提出如果分手就要求被害人田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损失费,但遭到被害人田某的拒绝。
后被告人张刘军通过在朋友圈、被害人田某微信群、抖音、微博等上面后发被害人田某裸照、向被害人田某亲友发信息,公开其与被害人田某不正当关系、扬言带走被害人女儿等胁迫方式,要挟被害人田某给钱。
因被害人田某不愿意给,被告人张刘军提出“要么赔偿10000元;要么赔偿5000元并“肉偿”(指发生性关系)两次抵5000元”的方案。
后被害人田某答应赔偿被告人张刘军5000元并“肉偿”两次抵5000元。2019年5月1日,被害人田某与被告人张刘军在响水县大有镇旭峰主题宾馆2777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并先后向被告人张刘军支付了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刘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刘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刘军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刘军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刘军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刘军具有敲诈勒索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经庭审查证未遂部分应当为4300元,既遂部分700元,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在案发起因上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部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5、被告人张刘军及其父母对辩护人均表示愿意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按法庭要求缴纳判处的罚金。
辩护人建议法庭可作为对被告人张刘军又一主动认罪悔罪表现予以认定,对被告人张刘军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刘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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