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骑乘电动车不戴头盔盐城这里这样处罚!
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安全条例》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市民佩戴安全头盔做出强制性规定。《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我市交管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是“生命盔”,正确佩戴头盔,是为了您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时,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通过对我市2019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60%以上。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骑行人不佩戴头盔,头部最易受到伤害。全市电动车交通事故中,因不佩戴头盔而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人数,占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的81.6%。除了戴头盔,遵守交通规则同样非常重要。引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中,排名前五位的是: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逆行、违法占道行驶、违法上道路行驶。为了您的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从今年5月以来,交管部门在采取多种途径宣传的同时,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实施管理措施,对未佩戴头盔的驾乘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经过广泛宣传、警示教育,目前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的良好习惯正在养成。
(来源:东台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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