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政府文艺奖评审办法
盐都区政府文艺奖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进一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全区文艺创作,繁荣我区文艺事业,激励全区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推出一批优秀的文艺作品,培养一批优秀的文艺人才队伍,形成一个良好的文艺创作氛围,实现文化凝聚力和引领力强、文化事业和产业强、文化人才队伍强和构筑思想文化建设高地、道德风尚高地的“三强两高”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文艺奖评选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文艺工作,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及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统一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体现文艺作品创作的导向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政府文艺奖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主旨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充分挖掘和发扬地域文化特色,彰显盐都地方风情。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政府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新局,负责政府文艺奖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含)以上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当年有作品参评的人员不得成为评委会成员。第五条奖励门类: (一)舞台艺术表演类:音乐、舞蹈、戏剧(含影视剧、广播剧)、戏曲、杂技、曲艺等。 (二)文学类:诗歌、小说、散文、报告文学、民间文学、剧本、文化理论研究等。 (三)造型艺术类:美术、书法(含篆刻)、动漫、摄影、民间工艺等。第六条凡从事文艺创作的单位或个人,创作的作品代表盐都参赛获奖的均可申请参评。下列获奖范围可以申请参评:(一)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文华奖、群星奖;广电新闻出版总局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广播电视节目奖;国家出版奖;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国版协中国优秀图书奖;中央电视台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奖,以及由中国文联属下的协会独立主办的各文化艺术评奖中的获奖作品;(二)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及文联属下的协会主办的各文化艺术创作评奖中的获奖作品;(三)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等单位主办的文化艺术创作评奖中的获奖作品;(四)上述部门2015年后新设立的奖项一并纳入奖励。 第七条参评作品时限为评选年的上一年元月1日至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的作品。凡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出版的作品或参加市级以上展览、展演、展出、播出的优秀文艺作品均可申请参评。鼓励原创作品参评。同一作品,按照获奖级别高的参评,不重复评奖。往年获政府文艺奖的作品,经过重大修改且新获重大奖项的可以重复参评。同一作品,单位和集体已申报的,个人参与且获单项奖的也可单独申报个人奖项。第八条参评作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选送作品的要求上报评委会办公室。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区政府文艺奖候选作品:(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二)区直有关单位、部门;(三)区文联及下属协会。第九条 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第十条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对金、银、铜等奖进行终评。终评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2/3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若一次不成功,可再行投票。第十一条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在区级主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内无异议,评委会审定为最终结果。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各文艺门类不搞平均分配,严格执行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质量。共设金奖、银奖、铜奖三类,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统一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并视情况增加。集体创作并获奖的,单位可依据主创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奖金分配。金奖:应为获得中宣部、文化部等国家级大奖的作品,省委、省政府奖项参照此标准执行。金奖分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5万元和2万元;银奖:应为获省级大奖的作品,中国文联属下的协会、市委市政府奖项按省级奖励标准执行参照此标准执行。银奖分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铜奖:应为获市级大奖的作品,省文联属下的协会奖项按此标准执行。铜奖分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500元、2500元和1500元;第十三条申报人或单位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在评审期间被发现的,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已获奖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申报者两年内不得有作品参评。第十四条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第十五条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评审实施细则由区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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