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剑 发表于 2016-2-4 11:20:49

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 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二)

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作用,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开展保护传习活动,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3〕42号)、江苏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苏文社〔2004〕29号)、《江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04〕178号)以及《盐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命名第一条 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国家、省、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第二条 区文广新局建立健全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命名机制,组织开展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    第三条 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由盐都区人民政府公布。第四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和职责:(一)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资料;2.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规划(计划)的能力;3.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二)应履行的职责1.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规划(计划);2.全面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并登记、整理、建档;3.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提供必要条件;4.保护项目相关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5.开展项目的宣传推介、展示展演活动;6.定期向区文广新局报告项目保护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7.配合区文广新局和其他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五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职责:(一)应具备的条件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3.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应履行的职责1.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2.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3.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4.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表演、交流、传播等活动;5.定期向区文广新局部门提交项目传承实施情况报告;6.配合区文广新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六条 区文广新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每两年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调查和评估。二、资助第七条 区政府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50万元,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和传承:1.保护单位和传承人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术与艺术资料;2.组织开展研讨、展示、表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3.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演等活动;4.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筹资建立传习所、展示馆等传承、传播活动场所;5.对于无经济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6.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传播的措施。三、管理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可申请资助:1.所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处于濒危状态;2.保护单位或传承人能够继续从事该遗产的资料整理、演示、传授和创作等保护与传承活动;3.有必要和可行的保护与传承活动方案,获得一定的资助后能有效实施。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保护单位,须向区文广新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对申请资助项目保护、传承活动方案提出可行性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传承人,必须提交申请项目传承活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传承简历、目前的工作与生活情况介绍;2.申请保护与传承项目的濒危状况说明;3.从事保护与传承的具体目标任务;4.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步骤、必要条件和详细的经费预算;5.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目标的成果体现形式和考核方法;6.申请资助的经费数额;7.转让成果的意向性价格;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区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资助项目传承活动方案,制作资助项目任务书,具体明确传承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成果形式、资助数额和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要求,并采取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协议的方式,根据年度目标任务,下拨资金,验收成果。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根据协议的目标任务及资助数额,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1.严格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传承任务,达到规定的目标;2.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主管部门提供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资料;3.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4.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5.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该保护项目的公益性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6.受资助的传承人按协议书的承诺,按时向区文广新局书面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镇(区、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每年年终向区文广新局书面报告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向项目保护单位报告传承工作情况,并报区文广新局备案。第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要严格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区级以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报区文广新局备案,确保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第十五条 区文广新局每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由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终生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视情发放。考核合格的标准为:国家级5000元/年,省级4000元/年,市级3000元/年,区级2000元/年,被考核认定不作为的,不予发放或暂缓发放。经提醒、教育仍不作为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各级非遗传承人经费补助不重复享受,以最高标准为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职责的,由区文广新局责令限期改正,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如在期限内不改正,由批准的区人民政府取消其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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