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扶贫办主任受贿索贿100多万,挪用公款200多万,获刑8年!
去年底,原阜宁县扶贫办主任王树林,在任职期间受贿索贿100多万,与熊惠宇、王世祥共同挪用公款200多万用于营利活动,获刑8年8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树林、王世祥、熊惠宇不服,提起上诉。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5月20日,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综合考虑王树林贪污犯罪数额的调整及其认罪悔罪等情况,决定予以适当调整刑期,执行有期徒刑8年。
【1】受贿索贿一百多万
王树林,今年60岁,曾任阜宁县农工办主任、扶贫办主任、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分管涉农企业项目申报奖补资金、协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及高效农业保险等工作。
2008年至2015年,王树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涉农企业项目申报奖补资金、协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及高效农业保险等工作中,先后163次收受或者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及购物卡总计人民币1155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他曾将阜宁县农工办材料打印、复印等业务交由该县蓝天印务负责人王某甲承做,并向其索要承做业务量30%左右的回扣。王某甲为请托和感谢王树林帮忙关照,先后8次合计送给王树林30万元。
2015年12月,王树林得知检察机关调取其银行卡流水及调查农工办打印费账目,害怕被查处,将上述赃款中的26万元退给王某甲。一年后,王某甲将这笔赃款上交至检察机关。
【2】挪用扶贫公款5万元于经营活动
2009年至2012年,王树林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指使时任阜宁县农工办经管站副站长的王世祥,先后多次将本单位收取的“赞助费”160多万元,以王世祥的名义提供给富康合作社用于经营活动。期间,王树林伙同熊惠宇,指使王世祥将其中的50万元“赞助费”再行出借给高某周转使用。
此外,王树林和熊惠宇以出差需要借款为由,将扶贫办公款50万元挪用给高某、徐某甲从事经营活动。由熊惠宇办理出借手续,三个月后归还。
【3】二审判有期徒刑八年
阜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与被告人熊惠宇、王世祥共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一审判决如下:
王树林,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王世祥,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熊惠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王树林、王世祥、熊惠宇不服,提起上诉。
5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对王世祥、熊惠宇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综合考虑王树林贪污犯罪数额的调整及其认罪悔罪等情况,决定予以适当调整刑期,执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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