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里的那片海 发表于 2021-1-22 13:22:35

紫薇花园最新情况:新丰社区领导曾向佳宏物业泄露举报人信息...

近日,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反映:新丰社区领导曾向佳宏物业负责人提供举报小区违建人的个人信息,而且现在换物业事件有了新的进展。一起来看看!
新丰社区某领导曾向佳宏物业泄露信息据紫薇花园业主表示:2019年,我们三个人代表紫薇花园业主向城管局举报违章建筑之事。事后,物业负责人黄某就找到我的单位找我的茬、闹事、胡搅蛮缠,对我人身攻击,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以及个人安全。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黄某不仅知道是我参与了举报之事,而且黄某还报出与我一起送举报材料的另外两名业主的名字。(△照片是2019年佳宏物业负责人黄*勇和姚*萍夫妇到其违章建举报人陈*梅单位蛮缠威胁。)据该业主回忆:当初我们去城管局送材料时,只有这位那会还在城管局工作、现在是新丰社区领导一个人独自接待的。他在了解我们举报的事情过程中,一直追问我们三个人的名字、住址以及电话,还将这些信息记录在举报信上。当初,我报的是我的微信名,物业黄某是认识我的,但是不知道我的全名,其他两位业主故意报错名字。而佳宏物业黄某到我单位闹事的时候,喊的名字都是当初在城管局报的名字一样。这不就是新丰社区某领导向佳宏物业负责人泄露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隐私?难道这位领导当初问信息问的那么仔细,就是为了告知佳宏物业负责人,让其找到举报的业主进行人身安全攻击、骚扰日常生活工作?原在城管局工作、现在新丰社区就职的人为何与紫薇花园小区佳宏物业联系如此密切?甚至不惜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难道向政府部门举报小区问题,个人信息都无法得到保障?政府部门都不保护老百姓的隐私,那么老百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许向有关部门举报不仅没有任何用处,甚至还会引来“祸事”。这让业主对这些所谓为民服务的政府部门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国家规定不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否则是违法的。新丰社区领导知法犯法,泄露举报人个人隐私。《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社区与物业密切来往,向物业泄露业主隐私信息,其中利益关系令人遐想!对此此事,希望有相关职能部门关注。居委会满意度调查结果出炉1月15日紫薇花园业委会刚发布《关于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函》,1月16日新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发布《关于开展紫薇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公告》,两起事件一前一后,不得不令人联想新丰社区此举是否有意抑制紫薇花园业委会。1月19日,新丰社区居委会发布《关于紫薇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满意度测评情况》公告。公告表示共登记了1878户,发放测评表1393户,回收测评表的户数,未达到法定要求,此次测评活动结束。此公告出炉后,业主在群里热议,“新丰社区此次竟然就这么罢手,将测评结束了,没有再次造假,难道是怂了?”虽说新丰社区此次对居委会的满意度调查以“未达到法定要求”结束,但是紫薇花园业委会要求的“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仍没有后续。业主仍期盼小区能自治若是物业能实实在在的做事情,紫薇花园小区就不会于2020年8月成立第二届业委会。小区内部公共设施损坏、地面破损常年无人维修,业主多次向物业提出维修公共设施的要求,佳宏物业都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紫薇小区公共收益不翼而飞。物业的存在并没有让生活环境得到更好的保障,甚至更糟糕。因此,紫薇花园业主们希望小区能够实现自治,解除佳宏物业。
通过新丰社区领导曾向佳宏物业公司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事件,不禁令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不可告人的关系!虽说新丰社区关于业主委员会满意度测评以“未达到法定要求”告终,但是紫薇花园业主是否能够得偿所愿换掉不满意的物业公司,实现小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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