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盐城人,别再这样“戴”头盔了
事故回顾时间:13时左右
地址:盐马路
刘某某驾驶白色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斑马线处,与两辆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横过机动车道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巨大的冲击力将电动车骑行人田某某与李某某撞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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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两人送至医院,田某某因颅内大出血,在医院治疗14天后,伤重不治。
老人明明“戴”了头盔为何还会损伤颅脑?注意看这个细节
田某某虽然带了头盔,却没有戴好头盔,未将卡扣扣紧,事故发生时,头盔瞬间飞了出去,田某某的头部在没有任何保护的状态下直接撞到车辆前挡风玻璃。
事故定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刘某某、田某某各负双方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李某某各负双方事故的同等责任。
•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分别是与田某某、李某某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且作用基本相当;
• 田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与刘某某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且作用基本相当;
• 李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之规定,是与刘某某事故形成原因之一,且作用基本相当。
真吓人,安全要紧
行车安全,大意不得。
注意安全
安全第一
明明可以不碰的
为了家庭着想,不要拿自已命开玩笑
这次判的比较公平!
总有些人侥幸心理
看起来好像是白车没注意到行人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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