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图书馆 发表于 2022-3-8 16:57:19

【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基本特征与保护原则

【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基本特征与保护原则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是基于一定时间规律,由相对确定的空间场所中相应人群践行特定文化活动所构建的人、时空、文化实践彼此叠加的复合型遗产。它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的属性,又有区别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特性。通过时间视角、空间视角和社会关系视角阐释文化空间的基本特征:在时间视角下,呈现空间主题的动态传承性与时空复合的周期复现性;在空间视角下,呈现空间特色的地域风土性与空间场所的传统规制性;在社会关系视角下,呈现空间活动的组织规范性与活动空间的开放共享性。现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时空压缩趋势加剧,文化多样性受到强烈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必须基于其时空复合体的基本特征,遵循内涵真实性原则、生态系统性原则、生活适应性原则实施文化空间的活态保护,以期实现优秀传统文化有序传承与发展。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保护原则

“文化空间”一词自从引入我国后,现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广泛使用的术语。研究者基于各自学科领域对“文化空间”进行了不少理论讨论,但基本围绕在作为研究视角的“文化空间”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文化空间”。针对当前学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特征属性、保护理论探讨较为薄弱这一现状,本文拟从时间、空间、社会关系诸视角讨论文化空间的基本属性特征,确立对其保护的主要原则,以丰富和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

01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文化空间
在古汉语中,“文”意为“错画也,象交文”。表示交错的笔画,交叉的纹理,后引申为修养之意;“化”意为“教行也。教行于上则化成于下”。表示施行教化的意思。“文化”一词自汉代既已形成,《说苑·指武》载“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意为文治教化。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一词来自西方,源于拉丁语“cultura”,本意为耕作、栽培,后由英国人类学家泰勒予以定义,一般指知识、信仰、艺术、伦理道德、法律、风俗和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它能力和习惯。
空间作为“具体的抽象”概念,中西方学者对空间的关注与认知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中国古代,人们很早就形成了空间概念,战国时期《尸子》提出“四方上下曰宇”,《庄子》有“出入六合,游乎九州”,宇、合即抽象意义的空间概念,指东、西、南、北、上、下六个具体方位框定的三维空间。列子、管仲、扬雄、柳宗元、张载等人就空间的形成、存在、发展及范围与运动状态做过深刻的讨论。传统西方哲学的空间认识论则主要依循两条逻辑理路:一是“形而上学”的空间观念,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有限空间观开启,历经牛顿绝对空间观、莱布尼茨相对空间观、康德纯直观形式空间观、黑格尔辩证时空观的继承发展;二是“主体———身体”的空间认识论,这一流派由笛卡尔为代表,后经洛克、贝克莱、休谟、梅洛·庞蒂、海德格尔等人发展演变,强调主体或身体在空间认识中的重要作用,依循主体意识或身体感知来考察人类的空间认识过程。
20世纪70年代,西方理论界开始重点关注空间与时间、社会之间的本质关系,空间成为一种新的有效理解社会的范式(即所谓“空间转向”)。法国学者列斐伏尔创造性地提出空间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结合的三元辩证法,对空间概念做了新的哲学诠释:首先,空间具有生产力的作用;其次,空间是一种可以被消费的商品,被刻意的策略性生产出来,是“社会的产物”;同时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是政治控制的手段,是具有控制力、统治力的权力工具。空间不再是一个物理向度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概念,不同历史阶段与社会模式会“生产”不同空间形式。在《空间的生产》一书中,列斐伏尔列举了多种空间类型,如精神的、社会的、历史的等,“文化空间”概念也应运而生,旋即成为国内外学界频繁使用的术语,主要作为探讨各类文化形式、空间形式的理论依据与研究视角,在人类学、社会学、民俗学、地理学等诸领域进行了多维的呈现,对其概念与范围界定有诸多不同表述,如在社会学领域文化空间被视为一种文化能够习得并得以传承的框架,在文化地理学领域文化空间多理解为文化区,即具有共同文化属性的地理空间区域。多学科的参与让文化空间研究领域蔚为广阔,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概念内涵的模糊与泛化。
如果说作为一种理论视角是广义文化空间的概念,那么20世纪90年代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基于人类学视野提出的“文化空间”,将其设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类型,则是狭义文化空间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将“文化空间”这一概念阐述如下:“文化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将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列入公约。在我国,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文化空间是“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以上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文化空间,强调空间、时间、文化实践三个维度的叠加,不能简单理解为“唯物”空间,而是一种时空伴随的文化实践复合体。首先,文化空间是一个物理向度的空间场所;其次,该空间场所中必须有民众参与的文化实践,强调人与实践活动的“在场”;第三,这种“在场”的文化实践必须遵循一定时间和周期规律,即所谓“此时、此地、此人、此物、此实践”。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既非单纯社会学视阈下文化事项的生存环境或者文化生态概念,又非文化地理学视阈下文化区概念,而是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可以理解为基于一定时间规律,由相对确定场所中相应人群践行的特定文化活动所构建的人、时空、文化实践彼此叠加的复合型遗产。
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基本特征

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的类别,它既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的属性,又有区别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特性。通过时间视角、空间视角和社会关系视角阐释文化空间的基本特征:在时间视角下,呈现空间主题的动态传承性与时空复合的周期复现性;在空间视角下,呈现空间特色的地域风土性与空间场所的传统规制性;在社会关系视角下,呈现空间活动的组织规范性与活动空间的开放共享性;具体论述如下。
(一)空间主题的动态传承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动态传承、变幻不居的,作为一个变化的过程,既是历史的更是当下的,如同一条在时空中不断流淌着的富有生命的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差异就在于它的动态传承性。动态传承包含着继承与发展两个方面:继承强调的是延续历史遗留下来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对历史文化的承接,但这种承接并非一成不变的机械复制,更多的是以活态传承精华、以守正规范发展;发展强调的是更新、改进实践活动的方法、路径、环境,以满足客观需求变化,并获得有益效果。
文化空间作为基于时空伴随的文化实践复合体,一直处于动态传承过程中。从历时性角度看,首先,作为文化实践发生和发展的实体场所,文化空间物理向度上的空间形态会产生一定改变,尤其受现代性影响的当下,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景观变化时时发生在物理空间中。其次,随着日常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人们的时间观念也悄然发生着变更,这影响着文化实践活动的时间与周期。相应的,文化空间中的实践主体会因时、因地、因情,动态更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活动,文化空间的活动主题饱含动态传承性。当然这种传承更新必须是严格恪守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符号”,坚持文化实践基本内核,保持传统文化特质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调节改变“随机符号”完成的,是适应当下需求,融入日常生活的活态更新。例如西藏昌都芒康县盐井社区巴玛巴典文化空间,当地在经历传统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尤其是盐井社区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后,巴玛巴典开始在旅游情景中承载了商业展演功能,文化空间的物理场所由村内庭院变更为村社停车场,展演周期、时点由每年新年一次变为配合旅游团时间表演若干次,活动内容与流程也进行适度精简,但其最重要的娱乐性及原有的礼神、娱神基本内涵与功能仍然保留,时空的转变并未移易当地民众对仪式原生文化意义的理解和认同。这一案例较为深刻的揭示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活动主题的动态传承性,我们面对的客观时空条件是不断变化的,所谓“不立一真,惟穷流变”,不能将文化空间视为“静止”的故纸堆或历史遗留物,而要主动面对和接纳它的更新和变化,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所在,只要保持文化基因与精神内核的相对稳定,就能实现传统的延续、文化的传承。(二)时空复合的周期复现性
文化空间作为一种时空复合体,可以理解为从传统延续下来的民众的时间生活。它在时间向度上体现出周期复现的节奏,这种周期复现性集中表现为实践活动的周期规律和节点规律。
周期规律是指文化空间中的实践活动并非随时而为,它是一种遵循历史传统,按规定顺序重复出现,并有相应时间间隔的秩序性活动。这种规定顺序可能是自然时序,也可能是与生产、生活相关的社会时序。最能体现周期规律的便是各类岁时、节日文化空间,它们依循时间秩序反复呈现。如甘肃西和地区乞巧文化空间,据《西京杂记》记载“汉彩女常以七月七日穿七孔针于开襟楼,俱以习之”,可见该习俗在形成之初即有相应的周期规律,发展至今西和乞巧节仍然按照以年为周期间隔的规律,在每年农历六月三十日晚至七月初七晚,举行七天八夜的乞巧活动,依时序开展坐巧、迎巧、祭巧、拜巧、娱巧、卜巧、送巧等环节的文化实践。
节点规律是指文化空间作为一个时间过程,其实践活动的“始”与“终”均置于特定时间节点上完成,而这种时间节点的选择是依据天时或者人时而定的。比如冬至在中国传统社会曾长期被视为一个与新年媲美的人文节日,又称为“亚岁”,至今民间仍有“冬至大如年”的说法。这就是古人通过观测天象,发现冬至是夜最长、昼最短的时点,冬至过后白昼逐渐增长,黑夜逐渐缩短,所谓阳气始升,阴气盛极而衰,故而人们依天时在此日祭祀天神、祖先,祈求得到庇荫。先秦时期这一传统既已形成,《周礼·春官》载“以冬日至,致天神人鬼”,延续到明清时期依然如故,冬至日君王会赴天坛祭祀上天,完成“国之大事”,民众则在此日祭祀先祖,食馄饨或汤圆,以求阳气助长,身体康健,基于节点规律的冬至文化空间跃然浮现。又如甘肃天水地区的伏羲祭祀文化空间,只有在农历正月十六与七月十九前后出现,平时伏羲庙和卦台山仅作为旅游景点,供游客参观游览。唯有到上述两个时点,当地才会组织隆重的祭拜仪式,周边民众万人空巷,祭拜伏羲、祈福纳祥,按当地居民的话说:“人宗爷平时忙着呢,不是天天守着你的,只有这时候,爷(伏羲)才显灵哩”。(三)空间特色的地域风土性
文化空间形成的前提是物理向度上空间场所的存在。空间场所中的气象、水文、地形、景观诸风土要素直接影响着区域社会的经济、文化形态,决定着地方群体的生计方式与生活模式。作为文化实践的主体,生活在不同地域环境的人,拥有不同的文化性格和行为模式,因此不同的地域空间、风土环境会造就相异的文化实践,进而形成各色非遗文化空间,即古人所谓“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同时文化空间的发展、演变也是在一定地域场所中进行,必然会受各自环境与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制约,呈现出显著的地域风土特征,如日本学者和辻哲郎所言:“没有脱离风土的历史”。
地域风土的差异性造就了文化空间的多样特色,比如汉族传统民间舞蹈在南北方形成泾渭分明的形式类型,南方民间以花鼓、采茶舞为代表,北方民间以秧歌舞为代表。花鼓、采茶舞依托南国风土环境,曲调优雅,歌词多颂赞江南美景或者美好爱情生活,动作多依循采茶等南方农事动作,优美轻盈、纤细柔和;北方秧歌表达则直爽豁达,动作强劲豪迈,摆幅较大,使舞者浑身发热以抵御严寒,符合北方的地域特征。即便同一题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其表现形式也因地域风土差异而大相径庭。如同为祭孔文化空间的山东曲阜释奠礼与日本东京孔子祭,形式与内容区别明显。日本孔子祭源于唐代,由日本遣唐使引入并开创,最初与中国仪式无异,后逐渐受当地风土人情影响,在地化趋势显著。东京孔子祭没有中国传统祭孔的“太牢礼”“三献礼”与佾舞,而是配合和式音乐献祭鱼类和日式食品,并由身着和服的女性茶师献茶,在祭祀人员敬拜孔子圣象后,又独创《论语》宣讲和集体吟唱《孔子颂德之歌》环节,彰显出浓郁地方风土特色。“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文化空间源自地方民众文化生活实践,呈现显著地域风土性,地方风土沁润着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一定程度上统一着区域民众的行为方式,影响其文化心理,在潜移默化中勾连着民众与地方。(四)空间场所的传统规制性
茫茫大地上的每一寸土地都有它的神与灵,这种神与灵是大自然和文化历史所给定的,这是现象学派所讲的场所精神。文化空间场所的位置、形态、范围的选择亦有相应的规制,须依循历史文化传统来择定。只有基于一定规制的特定场所,置身其中的文化实践才有相应的价值与意义,这种历史传袭的规制性场所赋予文化实践“神圣性”“象征性”。
在传统社会,由于生产力诸要素的限制,民众日常生活常囿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固定区域,在进行某项文化实践的场所选择时,必然拘泥于自身能力所及的特定范围中,但这种有限性的选择也非随意为之,其会依据生活习惯、生产经验或者朴素的哲学观念(如风水),遵循规律而定,择定后通常世代传承形成固定的空间场所。在历史进程中,空间场所与规制传统不断相互建构,彼此“意义性”逐渐增强。即便在当今社会,民众日常生活的空间范围有所扩大,但文化实践对场所的选择也多承袭历史的经验,一方面表现为场所的延续,更多的则是择定理念的趋同。比如中国传统的社祭,自周代起,就采用封土设坛以祭或树木以祭,六朝《荆楚岁时记》记载“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享其胙”。后世国、州、郡、县、亭、里各级社祭,虽大小有别,但其祭祀场所的选择均依循上述标准,呈现出明显的传统规制性。这种规制性在当代仍然保持,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澳门土地信俗便是典型的例证。澳门地区居民对掌管一方土地的社神笃信,每逢二月初二社神诞期,便会在舞狮随行下,成群结队前往福德祠(土地庙)祭祀,以求百事兴旺,当地民众认为只有在特定庙祭场所之中,祈福才会灵验,这一祭祀仪式具有明显的空间边界与场所指向。为祭祀之便,澳门建有多座土地庙,如著名的沙梨头土地庙、雀仔园福德祠、下环福德祠等。以上足见,文化空间与规制性场所是相互伴生的,承袭传统择定的场所不仅有空间承载作用,更重要的是具备象征意义,赋予文化空间特殊的文化意涵。(五)空间活动的组织规范性
文化空间项下的实践活动源于集体的心态、语言和行为模式,在传承和扩布过程中,是经过集体不断加工、充实和完善的,单纯的个人行为不构成文化空间中的实践活动。这种集体的行为模式决定了文化空间实践活动的组织性与规范性。
组织性是指参与文化实践的民众,基于趣缘、地缘或者血缘,以自愿、自觉为前提,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以保证文化实践顺利进行为目的形成聚合体。该聚合体是临时性的,仅在活动期间聚合,不以营利为目的,结构相对松散,成员加入或退出自由。如每年农历四月初一至十五的北京妙峰山庙会,吸引着整个京津地区的香客,香客们因为共同的信俗组成香会组织,各色香会根据成立时间和活动宗旨分为老会、圣会、文会、武会等,文会给寺庙捐献用度物品,为香客提供饮食、茶休等服务,武会多以表演献艺为主,五虎棍、高跷、秧歌、耍龙狮等非常热闹。历年以各类香会组织为依托的香客走会、献艺、朝拜构成妙峰山文化空间,传承延续着妙峰山的文化内涵,香会的组织性是妙峰山文化空间生命力的重要保证。
规范性是指文化实践活动需遵循相应的制度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文化空间一直存在约定俗成的制度对空间内的活动及其人员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如传统民间信仰中的祖先祭祀、神鬼崇拜,其仪式过程需按照一定的程式严格执行,谁出任主祭人,谁出任陪祭人,各自的空间位置,初献、亚献、终献的顺序和内容都有规定。这种程式规范大多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经民众约定俗成,并通过代代口耳相传、身体力行,铭刻在实践主体的文化基因之中。(六)活动空间的开放共享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类型的文化空间是一个共享包容的开放性场域,内部实践活动没有阶层的门槛限制,是广大民众能够参与、享用的生活文化。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够同时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同一个文化创造成果。文化空间作为民众生活的一部分,不是哪个阶层或者个人可以私藏或垄断的,它是一种“公共文化”,是公众共同关注、参与和“消费”的文化。比如各种类型的节日文化空间,均是民众共建共享。以元宵节灯会为例,自隋唐有文献记载以来,经明清到近现代,无论男女老幼、城乡贫富人人均可参与。《隋书·柳彧传》记载“窃见京邑,爰及外州,每以正月望夜,充街塞陌,聚戏朋游。鸣鼓聒天,燎炬照地”。明代张岱记述杭州元夕灯会的情景“山无不灯,灯无不席,席无不人,人无不歌唱鼓吹”。近现代后,各地元宵灯会更是热闹非凡,正月十五前后,民众制作、装饰各式彩灯,并举行燃灯放焰等庆祝活动,以祈团圆和美、国泰民安。在灯会的基础上,形成猜灯谜、耍社火、游百病等一系列趣味文化节俗,徜徉其中流连忘返,既彰显文化空间的公共参与性,又体现文化空间的成果共享性。
非遗文化空间的开放共享性已得到社会广泛共识,2021年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主题就是“人民的非遗,人民共享”,其中重点强调非遗需要人人参与,人人享受,要让非遗保护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03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原则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经济资本的力量超越传统的时空限制,在更大尺度、更深层次上对社会空间和地方文化进行重构,文化空间作为一定人群在特定时空下进行地方性文化实践的复合体,其实践主体、时空环境均受到影响,文化空间的传承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保护好非遗文化空间,避免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文化霸权”,实现“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的文化多样性愿景非常迫切与必要。文化空间作为特殊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依循其属性特征来确定保护原则,以期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一)内涵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只有在真实性的基础上,文化空间才能谈及传承与发展。文化空间的真实是一种发展变化的“真实”,它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这种静态的、被历史定格的“真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征使其永远处于变化之中,它的“真实”也在不断演进,但这种变化与演进不是没有边际限制的,我们要真切保持与传承文化内在的核心价值、核心技艺、核心观念,在内涵原真的基础上基于时空变化,更新、发展非遗的外延表征。即便文化空间内部文化发生变迁,这种变迁也应该是真实的、符合文化演化规律、是社区民众自然发展的主动选择。在实践操作中,必须要厘清文化空间的价值核心与生命动力之源,明白哪些是可以革新的,哪些是保持不变的,基于这种前瞻性的认识与判断,才能指导我们“众人拾柴”“心向一处”,维护文化空间健康有序发展。相反,舍弃对核心内涵的抽析与理解,保护将如无头苍蝇一般,要么停滞了文化空间的活态传承,使其丧失鲜活性与生命力;要么变更了文化的本源,使其丢失真实样态,从本质上变为其他形态的文化空间。(二)生态系统性原则
文化空间作为人与时空、文化实践相互作用的复合体,关涉文化与环境、文化要素之间等多种关系,类似于一个自然生态系统,内部要素相互影响、互为依存,故它的保护应是包含诸关联要素的生态系统性工程。
首先是针对文化空间生境的系统性保护,涉及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两方面,它们是文化空间的生产基础,唇齿相依、彼此共生构成一个文化生态系统。自然环境中的水土、气候、景观,社会文化环境中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审美情趣及生产方式、生计模式均会影响文化空间的产生、发展。文化实践活动一旦脱离其伴生环境,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无法谈及真实性与地方性,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同中草药种植一样,脱离特定水土,不仅生长缓慢,药物疗效也受到影响,地道药材必须依托本乡本土的特定环境系统,否则难免南橘北枳。文化空间保护亦然,这要求我们必须对自然环境与社会文化环境进行系统的关照。
其次是针对文化实践本体的生态性保护。面对文化空间时,必须基于文化实践的整体形态和系统性价值进行研判和保护,文化空间项下的文化实践往往由多种活动复合伴生,类似文化丛的性质,不能将有机的文化丛人为撕裂开,只保护自己认为有“价值”的部分。比如常见的庙会文化空间,其中包含民间信俗、民间娱乐、民间商业等多种文化活动,是融合了信仰民俗、物质生活民俗、社会组织民俗甚至工艺民俗的复合场域,在传承保护中需要通盘考虑,既要注重信仰仪式的延续,又要重视庙会的商业功能和娱乐功能,不能狭隘的片面保护。违反生态性原则的碎片化处置会破坏文化空间的整体风貌,导致局部失衡,不但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更有甚者可能对文化空间带来不可挽回的破坏。(三)生活适应性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自民众世代相传的生产、生活实践,日常生活是滋养其蓬勃发展的沃土,民众社群是其自始至终的践行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众的生活之间存在双重“共生”关系,即行为层面的共生(民众是日常生活中文化实践的主体,保持着自身的“物理在场”)和心理层面的共生(民众认同非遗,并借此组织生活、规范生活、美化生活,保持一种“意义在场”)。
文化空间作为一种饱含生命力的区域性生活文化场域,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基于对地方日常生活的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对历史遗留物的刻意复制与死板重现,而是一种要求民众在场,以社区民众为主体,“见人见物见生活”的保护,是一种带着露珠、冒着热气、充满鲜活性的保护,是一种顺应日常生活变化、与民众日常生活声气相通的保护。只有让文化空间融于生活中,才能让其薪火相传,有生活的传统、有传统的生活才是存续的理想状态。刘魁立先生曾用“活鱼要在水中看”类比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鱼”是指动态变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水”是指其生存发展的客观环境,这对文化空间保护同样适用。需要补充的是,这个“水”必须是“活水”,因为我们日常生活是发展变化的,活水之中才有满足鱼儿生存发展的氧气与食物,文化空间保护只有源于生活、贴近生活、拥抱生活,才能欣欣向荣、长流不息。
04结语


全球化背景下,当今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生活模式发生巨大变化,“时空压缩”的趋势由经济、社会领域很快传导至文化领域,整个世界正经历着程度最深、时间最久的文化交互,文化涵化与文化趋同趋势在所难免。如何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如何促进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中华文化如何面对技术社会的新挑战,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如何传承,这一系列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发展的精神根基之一,是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集中体现。通过对非遗文化空间的分析和讨论,在理论上,有利于完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理论体系;在实践中,可以保护地域文化精粹,提升应对现代性对文化多样性消解的能力。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类型,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领域,学界应根据其时空伴随的文化实践复合体这一特性,进一步加强“文化空间”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振兴,为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赓续、传承做出更积极的贡献。
(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来源:民俗学论坛公众号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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