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uinzhuyun 发表于 2022-4-18 11:10:11

盐城一男子开闸放水救了上游的人,却导致下游一人溺水身亡被判刑

“除了无罪判决,什么结果我都不能接受!”江苏盐城,一男子因开闸放水救了上游的捕鱼人,却又因其开闸放水的原因,导致下游的一名群众溺死身亡而被判刑。事后男子不服,遂提起上诉。

32岁男子汪某原是水闸管理所的一名员工。事发当天,汪某在巡查时发现,上游闸工作桥上,一男子被卡在水闸的闸门上,情况十分危急。

汪某再次上前仔细查看后发现,此时男子身体抵在护栏上,上半身已经逐渐向下倾斜,然而下面就是高差达400米的涵洞,如果他不及时出手救助的话,男子极有可能会因此而发生意外。

随后汪某欲请示上级时却发现上级不在,情急之下,汪某决定先开闸放水救人。后来因汪某的及时开闸,男子被安全救出。

可让汪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正是因为他突然放水的原因致使下游的水位突然上涨,最后导致正在下游撒网捕鱼的男子于某,连人带网被水流拖入河中,溺水身亡。



事发后,检方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汪某提起公诉。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即指行为人应是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但其因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导致造成他人死伤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134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构成此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汪某坚持认为其是无罪的。理由是其当时并没有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即其当时先行处置只需为了应急救援,符合应急救援处置特别规定,故没有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其不构成犯罪的。


但检方却认为:

1、根据汪某原工作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的相关规定,男子被闸门勾住,不属于突发事件;

2、汪某在没有得到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先行处置的行为,不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规定。

因此汪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检方同时还认为,鉴于汪某具有坦白,且经济赔偿被害人于某家属50余万元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汪某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可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虽然汪某只判处缓刑,但对于原本有工作的他,却因为被刑事处罚而导致被原单位开除处理,而且汪某仍然认为其当时的目的只是想救人,并没有错,因此其已经提出上诉,并声称“除了无罪判决,什么结果都不能接受”。

需要强调的是,汪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但其在公安机关依法讯问时,却不认为其构成犯罪,因此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并可从轻处罚。

最后,大家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时间视频、裁判文书网)

程狄矢 发表于 2022-4-18 13:29:31

开闸放水救人应该是正确的应急处置,至于造成下游捕鱼者溺水而亡是不可预知的,所以在积极赔偿后、应判无罪。

海沙心诖 发表于 2022-4-18 13:29:38

1.男子被闸门勾住,不属于突发事件;2、汪某在没有得到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先行处置的行为,不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规定。 这两条是凑数的吗?既然是突发事件,哪有时间汇报上级?

hedeafmz28 发表于 2022-4-18 13:29:56

下游有没有人因为开闸放水而遇到危险我不确定,但眼前有人遇到危险却是实实在在发生了,选择开闸放水救人没有毛病。

WY20172017 发表于 2022-4-18 13:30:03

不好说

念佳泽 发表于 2022-4-18 13:30:10

不按规定放水,没有警示开闸放水,大概率会出安全事故,甚至是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法院判决没错!

鹤翎商贸 发表于 2022-4-18 13:30:17

我很好奇最开始需要被救的人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勾住的快死了,如果因为他的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管理人员的一系列错误施救或超限度施救,就没有责任吗?

NYB冬冬 发表于 2022-4-18 13:30:23

下游捕鱼人溺水应该属于避险行为造成的意外事件,应该由获救人给予溺水人适当补偿。

大黄瓜xxxl 发表于 2022-4-18 13:30:27

家里无矿,别做善事

楠木2017 发表于 2022-4-18 13:30:46

赔偿应该由单位赔偿,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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