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男子偷猎3200余只蟾蜍,被罚放生4倍幼苗!
近日,家住盐城市滨海县的王某带着他购买的 12800 只蟾蜍幼苗,顺着响水县中山河沿线的 55 公里河段,将蟾蜍幼苗分批次放生。王某并不是公益人士,而是一起非法狩猎案的被告人。经查,2018 年 8 月至 11 月、2019 年 5 月至 9 月,被告人王某在滨海县五汛镇境内采用网捕、手抓等方式,多次猎捕野生蟾蜍共计 3200 余只,出售给杨某(响水县人),非法获利 5200 余元。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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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检察机关请求判令王某进行生态资源环境修复,如不能修复则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 32 万元。王某表示自己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家庭经济也十分困难,实在无力支付 32 万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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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狩猎 3200 只蟾蜍,应该放流多少只才能实现生态资源的有效修复?灌河法庭经向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征询意见,专家一致认为,按照非法狩猎 4 倍系数增殖放流符合生态保护要求。
保护生态!
偷鸡不成蚀把米,偷3200只蟾蜍,罚你4倍幼苗!
禁猎期偷猎,不罚你罚谁?
不能做违法的事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用劳动偿还
不知孰轻孰重,你卖这点钱对环境造成了多大破坏,后期得花多少成本去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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