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琴 发表于 2022-6-22 10:13:55

江苏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下)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梳理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地以案为鉴,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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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淮安市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涟水县宏源液化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篡改、隐瞒数据信息

要旨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安市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涟水县宏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事由: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按相关规定要求,应落实瓶装气实名购买、气瓶去向登记、对用户的用气环境、用气设施等定期进行入户安检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现场检查照片、入户安检表等)上传至智慧燃气监管平台进行备案。

2021年12月3日,淮安市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涟水县宏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智慧燃气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气瓶配送信息地址与实际用户不一致,配送信息作假的问题。

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对该企业智慧燃气系统进行复核,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虚假安检,配送信息不真实,即,篡改、隐瞒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相关数据、信息。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已移交至涟水县城建监察大队,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处以1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瓶装液化气企业日常运营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办案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判断。

案例七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陈某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施工破坏 燃气管道

要旨

依法保护燃气管道设施,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陈某

事由:挖机驾驶员陈某(男,新北区圩塘人)承接常州涵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改造施工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2日8时许在新北区新四路1号(原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北门往东200米围墙处操作挖掘机开挖雨水管道时,将常州港华燃气公司铺设的燃气管道挖破。

2021年12月12日,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联合新北区龙虎塘派出所公安民警,对挖机驾驶员陈某进行了核查工作。核查发现:该挖机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2019年4月在常州火 车 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购买,系伪造;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开挖,未按规定向燃气经营者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未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挖机驾驶员购买假 证并使用伪造的国家证明文件;2、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3、未按规定向燃气经营者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4、未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

上述违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行为,新北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同时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并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2万元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违法活动,进行联合查处。本案中还涉及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办案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判断。本案通过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有效地遏制了危及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促使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向燃气经营者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

案例八
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大连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施工破坏 燃气管道 保护措施

要旨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制定开挖与应急方案。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大连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由:大连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雨水管道更换时,对燃气管道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要求燃气公司巡线人员到现场即开挖,造成燃气管道破坏。

2021年9月17日,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燃气公司报警,在泗水东路与牡丹大道交界处路段正在开挖施工的大连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雨水管道更换时,对燃气管道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要求燃气公司巡线人员到现场,造成燃气管道破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开挖现场进行复核,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大连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2、施工时未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3、施工时未通知管道燃气公司巡线人员现场指导;4、施工时未制定应急方案;5、施工单位应办理施工许可。

大连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已移交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大连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依法处以28.55万元罚款,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道路开挖施工单位管道破坏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办案中,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判断。


案例九
盐城市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湖县鑫源液化 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不具备安全条件 储存燃气

要旨

根据《液化 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供应站的软硬件设施、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等相关条件均应符合相关要求,以保证燃气储存安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建湖县鑫源液化 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

事由:鑫源燃气公司送气服务人员李某勇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储存燃气(县城管舍新区5-25号楼)。

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鑫源液化 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的送气工李某勇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李某勇在家中私自储存燃气(建湖县城管舍新区5-25号楼)。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复核,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该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2、送气工李某勇在家中私自储存燃气。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已对建湖县鑫源液**油气经营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吊销送气工李某勇的送气工证。

案件评析

《江苏省瓶装液化 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送气服务人员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本案针对送气工检查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本案中还涉及企业对送气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办案中,应当依照《江苏省瓶装液**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进行判断。

案例十
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对叶记餐厅店主叶某森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餐饮生产经营单位 使用燃气 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要旨

不按要求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叶某森

事由:叶某森不按要求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江阴市周庄镇周西路20号-9叶记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主叶某森不按要求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不按要求安装使用燃气泄漏保护装置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截至2022年3月9日8时35分,当事人未进行整改。对此违法行为,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综(公)罚字发〔2022〕006号),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将陈述、申辩的渠道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叶某森在江阴市周庄镇周西路20号-9的叶记餐厅不按要求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市场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以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下列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一)餐饮用户;(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规定。参照江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对该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对个人逾期未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叶某森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餐饮经营单位不按要求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了查处。办案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进行判断,即,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马幼文 发表于 2022-6-22 15:35:24

安全第一哦

123457948 发表于 2022-6-22 15:35:31

燃气不是小事

西西734 发表于 2022-6-22 15:35:35

注意安全

任我型 发表于 2022-6-22 15:35:43

好,都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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