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男子竟将查封的房屋擅自出租!被罚1万块……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施建峰 陈添炜 记者 姜振军)法院封条代表的是法律的威严与效力。然而,有人竟然动起歪心思、耍小聪明,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盐城射阳一男子将法院查封的房屋擅自出租,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擅自出租查封房屋被罚 通讯员供图
唐某与王某等人存在借款纠纷,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履行还款义务。可是,王某一直未能还款给唐某。后依据唐某的执行申请,射阳法院先后查封、腾空了王某坐落于射阳县合德镇的一处房屋,并启动了司法评估、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因王某不在案涉房屋居住,房屋空置,唐某出于早日收回借款的目的,未经法院允许,竟然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法院接到唐某私自出租被执行人王某房屋的举报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调查,在核实清楚事实后,对房客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搬离房屋。房客向法官表示悔过,并写下具结悔过书。
“出租人唐某的行为较为恶劣,经过法院批评教育,他深刻地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写下具结悔过书。”最终,该院根据唐某违法行为和认错态度,对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唐某已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中,唐某明知法院对相关财产正在查封处置,却为一己之利,擅自出租被查封房屋,妨碍案件执行工作,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此都有具体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实践中,往往是被查封财产的欠钱一方或其亲属等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像该案这种债权人实施的并不多见。”承办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该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射阳法院提醒,人民法院不仅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打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对申请执行人实施超越法律“自行维权”的违法行为同样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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