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有人擅自撕毁封条?法院:罚!
法院封条不是你想撕,想撕就能撕!近日,一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任性”撕毁法院封条,一顿操作“猛如虎”,最终换来这样的后果……
案情回顾
原告建湖县某供应公司诉被告高某、魏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告高某、魏某限期腾空房屋。判决生效后,被告高某、魏某拒不配合,原告建湖县某供应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敦促高某、魏某履行法律义务,高某、魏某始终置若罔闻,且将房屋用于存储粮食、设备等,执行法官遂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并张贴封条。
近日,执行干警收到申请人举报,称被执行人魏某为使用案涉房屋内的机器,强行将封条撕毁。
得知情况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干警将被执行人魏某拘传至法院,并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擅自撕毁封条等行为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魏某当即表示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并写下《检讨书》,解释称,取出设备是为用于夏收生产。考虑到当前正值夏收时节,加之魏某认错态度良好,为最大限度减少处罚措施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我院秉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具有公示和限制的作用。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属于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责。法律权威不容侵犯,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避免因自身行为不当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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