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人,电动自行车充电新规!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家有“小电驴”的注意啦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有新规明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近下发,要求规范省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充电电价政策,明码标价保证收费透明,并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改造,依法加强电价收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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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江苏发改委
《通知》强调各类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计收充电电费
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18: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8: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
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将政策的优惠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通过提高执行谷段电价时段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涨价。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含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场所对应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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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江苏发改委
保证收费透明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改造
电动自行车户外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并筹措改造资金、预留改造空间,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电改造方案编制,辅助做好资金预测,及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非**等因素,推高充电成本。
小区楼下一块钱4小时 一般都充2块钱的,但是充不到两块钱也扣我两块钱 还默认收个9分的保险费 有些充电桩太坑了 必须预充个几十块钱,没几个月又换机器,之前的钱没用完,也找不到人了 国家要好好管控 老换机器一换就要充钱,之前的还没用完,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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