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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亭湖警方通过持续开展梳网清格,排查公共安全隐患,先后查处三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收缴烟花爆竹1200余件,涉事经营者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
被查获的第一家非法私囤烟花爆竹的窝点,是位于新洋经济区一居民小区附近的便利店。1月17日上午,民警在该店柜台里发现少量小鞭后,当面询问经营者张某是否还有存货。对方回答说:“没有”。结果,民警在该店二楼仓库发现,那里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查有近1000件。
一看纸包不住火了,张某先是一愣,然后辩解说:“我在四环以外卖,爆竹全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对此,民警询问:“你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吗?”张某支吾了半天一直说有,可就是拿不出来,民警随即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警方依法给予张某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并收缴其持有的烟花爆竹。
另外两家被查处的便利店,其中一家在市区人民北路与新洋路交界处附近,民警当场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200余件。经查,该经营点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早在2004年便已过期,遂依法给予经营者赵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并收缴其持有的烟花爆竹。另一家被查处的便利店,由于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较少,民警依法收缴危险物品后,对业主给予批评教育。
目前盐城市区已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所有的节庆都不允许燃放
根据相关规定,市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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