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2日,周六下午1点半左右,我正在床上午睡,父亲的来电铃声闹醒了我。他说:“海龙,你叔伯弟弟海东的老婆有事向你咨询,她和她的亲戚现在摸到我家里,你立即过来一下。”海东的嫡亲爷爷(我父亲的三叔)与我的嫡亲爷爷是亲兄弟,我与海东来往很少,他长什么样都记不得;他那边的亲戚访到我父亲这,肯定是遇到难事了。
我开车大约半小时来到了父母处,坐在桌旁一东一西的是两个女人。父亲指着坐在西边即右侧的女子说,这是你弟媳妇;指着东边的妇女说,这是海东夫妇的长辈卞某銮。卞某銮说:“我在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工业集中区盐城市天驰汽配有限公司工作,日工资标准是100元/天(春节前是90元/天),2020年6月16日早上上班途中,我骑电动车不小心在路牙边栽了跟头,后背摔在地上,当时感觉很痛。但我没想到肋骨骨折,就继续骑车去上班。后来实在忍受不了了,就在次日到亭湖区便仓镇卫生院去治疗,结果拍片子(DR检查报告单)说右侧胸部3-5后肋肋骨骨折,医生说回去休养就行了,不需要挂水。”
我问:“那为何出院又是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呢?”卞某銮说:“在家休息期间,越来越痛楚难当,就在6月23下午去了北三院,做了CT-肋骨三维。影像表现为右侧3、4.5.6、7肋骨骨折;两下肺炎性改变、两肺气肿;右侧胸腔少量积液等,应当是检测设备的差异,便仓镇卫生院拍的片子没有发现第6、7根肋骨骨折。”我说:“五根肋骨骨折,这肯定构成工伤,且达到伤残等级了。胸腔内有没有垫钢板、钉钢钉?”她说垫了两块钢板,每块打了四个钉子。我问:“这便仓医院什么医生,这么害人,断了五根肋骨,在他那儿怎么就没事似的。”卞某銮说,好象叫陈什么仁的。
我问:“你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她说:“我是在去年11月到天驰公司上班的,单位仅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让我签字,当时用人单位没有签字盖章,我签好字后合同就被单位经办人员收走了。我手里没有劳动合同。”我遂在天眼查上查询到主动公开的联系电话136262251*1,拨打她:“喂,你好,是商总啊!”她问哪位。我遂说:“我是你单位职工卞某銮的亲戚,听她说你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你们应当双倍支付她劳动报酬的。”
商某说:“不是的,我们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是没签劳动合同。你问她到底想怎么样啊?她上班途中跌跟头受伤了,看病的医药费我们公司承认给她报,她现在没有报上来,却说要咨询她的亲戚。”我说:“她上班途中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你们为什么不在事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呢?”
商某说:“她今年55岁了,参加不了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了。我公司为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她将药费单子原件给我们,我们可以给她在保险公司报销掉。”我问:“可是,医药费报销的问题先搁一边,她抱怨说在她受伤到治疗期间以及出院后的三个月不能工作期间,你公司不同意按发生工伤前的日薪标准发放她的劳动报酬,这不合情理啊?”商某说:“关于工伤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这事我做不了主,要问老板张钟如。你帮我问问卞某銮,她到底想怎么样?”
我说:“你说天驰公司与她签订有劳动合同,那么,你们可以同意让她下周去将劳动合同复制一下吗?”商某说:“劳动合同签订不是我经办的,今天周六企业放假,我人在外面,复印劳动合同的事我不好说。”
搁下电话,我对卞某銮说:“尽管劳动合同没给你一份,但商某对于天驰公司与你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可的。在我没有提及你上班途中受伤的事时,她主动披露了对你上班途中跌跟头的事,说明她知道劳动者上班途中受到伤害属于工伤的法律知识。那么,天驰公司的老板应当主动与你磋商工伤期间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的问题。”
卞某銮说:“恐怕难呢!我儿子也在天驰公司上班,我儿子今年一只手的一个指头的末节被压扁了,领导说受伤期间补助八九十块一天的,都没有兑现。我是6月24日住院的,7月1日出院的,到现在70天了。我现在什么重活不能做,肩不能扛,手不能提,没了生活来源。儿子的工伤问题也没有解决,没办法了,才来找你的。”
我问卞某銮,天驰公司按月发工资给你吗?她说工资还是按月发的(但押后两个月),打在她的农行卡中,但是天驰公司没有就工伤期间按原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我问她:“单位支付你工资时,给你工资条吗?”她说不给工资条。我让她到银行打出农行卡从2019年11月截止当前的流水。通过工资支付流水可以看出:工资都是从一个尾号3562的账户中支出的,其中2020年9月11日支付其6月16日前的工资1437.6元。该各月数据明显反映了上一天给一天钱,不上班不给钱,实际是将双休期间应当双倍支付工资的,均按单倍计算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该企业存在工伤期间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不及时发放劳动者2020年7-8月劳动报酬、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双休日工资双倍支付的权利、支付工资不按江苏省劳动工资条例给付工资条等违法行为;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一份,以致于签过字的那份合同,用人单位有没有签字盖章,劳动者都不清楚。建议有关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并督促改正。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