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心情颇不宁静,或者说很糟糕,一位原籍在盐东镇内的老同学恰好回村,来信让我过去散散心。这过程中经过盐东镇生建村九组四中沟闸附近,看到北侧农田内有不少大棚,正好感觉口渴,就走过去看看是不是长的草莓什么的水果。却见南门关着,深度估计有120米,长度300米出头。在村民住宅后向东延伸很远,估计有350遂问路边经过的一个挎着篮子的老年人,他说:“这里面养的是河虾,老板姓陈,听说是伍佑镇国土所所长。”
我难以置信:“你肯定是搞错了吧?国家工作人员怎么可能兼职从事河虾养殖?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清查领导干部在企业中持干股及幕后控制问题。他不应该胆大到不避嫌吧?”他说:“2021年3月3日中上1点多钟,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李亚飞局长在盐东镇农业中心杨主任,还有生建村李志敏主任等的陪同下,亲自到这个虾场调查的,调查的原因听说是一位姓朱的举报陈所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养殖水产品。”
我很佩服这姓朱的村民,路见不平一声吼。继续问他:“这真的是基本农田吗?”他说:“当然是的。这是我们村村民的承包地,流转给他的,钱也是他们给的。”我问:“土地流转肯定要签订合同,他是流转合同中的乙方吗?按常理,他不可能一点不懂法,直接作为乙方也太傻了。”
这人可能与村干部走得比较近,听说的东西还不少。他说:“这个虾场占用农田总面积是56.12亩,是2018年7月由刘启国、刘金桥、刘启和等7位村民流转给他的。刘金涛流转的最多,总共9.6亩。流转期限到2028年7月7日,总共10年。陈某为了避嫌,找了他当时一个要好的朋友王老板,帮他代签。哦,想起来了,叫王庆松。”我说:“会不会是陈所长与王老板合伙做的虾场?”他说:“应当不是的。3月3日区农业局李局长来虾场调查,听说陈所长老子现场承认这虾场是他们家办的。王老板从不参与这虾场的管理,我们就在这附近,这虾场经营肯定与王老板没关系。我估计王老板当初是碍不开面子,就签了那个土地租赁协议。”
我问:“那一年700块的租金是谁给7位村民?”他说:“付土地租金流转承包田的村民也从来不找王老板,他们知道这田实际是陈老板租的,让王老板签合同,只是陈所长在必要时方便脱身。每年的租金都是每年7月预付下年,钱是他儿子叫陈鹏什么的,名字记不清了,是他付的。听村部的人说,3月3日下午,李亚飞局长在两点多去找王老板调查,王老板承认合同是他签的,但生建村九组这北边的虾场并不是他的,他没有对该基本农田动一铲子或者指挥人开挖,也没付过或投资过一分钱。”
我说:“那村里干部对陈所长办虾场是什么态度?”他说:“当然是支持了。2018年时生建村书记叫王学国。听说,我们九组的组长王建康及亭湖区伍佑镇国土管理所陈玉军所长,均作为见证人在7村民与王老板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上签字的。这虾场究竟是谁经营的,你若不信,找附近的村民一问就晓得了。如果真实的租赁方是王老板,陈所长没事跑这么远来,付款给转让承包地的村民,是什么路数?”他突然一拍脑门:“渔政大队的姚大队长,我认识,3月3日中午他也来的,陪李局长来的。”
我问:“那听说李亚飞局长对举报事项调查后,有什么说法吗?”他说:“这个不晓得。听说这个虾场除了合同,没有任何村部及镇里及区里审批的手续。但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就是种田的命。管他基本农田不基本农田,青年人都出去打工了,村民种田也吃神,一亩有个700元收入,手不伸、脚不动,就能拿到,多好!”
我说:“那王老板签过合同后,陈所长没有继续以他名义向上面申办手续吗?”他说:“估计没有,否则就不会无证经营了。再说,基本农田搞水产养殖,听说是不准许的。我估计,陈所长想在盐东镇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肯定要与盐东镇国土所王海燕所长沟通好,比如将该地块说成低洼地、弃耕地。基本农田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先破坏掉基本农田的耕植层,人为创造它未来不适宜耕种的条件,挖成低洼地以及没有耕植层的现状,然后利息在国土资源部门的职务便利,申请该区域退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不就行了?”我不由慨叹,新进代的农民,脚步有些跟不上,但念头还是转得快的。
回到家后,我拨打亭湖区农业农村局办公电话0515-89880415,问:“基本农田内能否进行虾子养殖?”接电的男同志说:“请你拨打农业科66690406或者66690409,找周主任。”4月14日上午11:17及11:18分别拨打这两个电话均无人接听。跟着我拨打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0515-89853222也无人接听,我转而在11:20拨打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电话0515-88187119。我问:“我咨询一个问题,基本农田内能否开挖虾塘,进行河虾养殖?”
他问:“在哪边啊?”我说:“在盐东镇,我发现了基本农田内进行河虾养殖的情况,但不确定是否违法,所以这不是投诉举报。”他说:“你打用地处电话0515-88187128。”11:23拨通用地处电话,接电的男同志听完我的问题后直接回答:“不可以,不可以。”我问:“为什么不可以,可有法律依据?”他说:“因为基本农田用以建设虾场养殖,破坏基本农田的耕植层。”
我又拨通了盐东镇王海燕尾号4838的电话。我问:“请问是王所长啊?”她问:“请问你是哪位?”我说:“我是一个群众,我想向你咨询一下,基本农田能不能开挖虾场养殖?”她说:“肯定不能。”我说:“你说肯定不能,我在盐东镇生建村九组看到有基本农田开挖虾场,养殖几年了。在你辖区内管理,你知道不知道?”她问:“哪一年的话了?”我说:“是2018年。”她说:“是哪个哎,在生建村哪啊?”我问:“你是盐东镇国土所的吧?”她说:“嗯。”我说:“在226省道的新洋港大桥向南一公里处有条水泥路在四中沟北向西,大约550米左右。在北边不远建有许多虾棚。据说是伍佑国土所所长养殖的。你对辖区内的该行为竟然一无所知?我现在不认为是人家养殖的陈所长有问题,而是因为你在背后纵容(做保护伞)才导致的这样的后果。”她说:“这哪里是纵容的事情啊?这样我到时到现场去看一下。”我说:“那请你了解一下,是不是基本农田。”
2019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如果伍佑国土所陈某军没有介入其中,务必查明还人家清白。调查请抓住几个要点:一、那虾场是谁组织开挖的,招用开挖人并支付其劳务报酬及设备租金的人是谁?二、虾场的苗种采购及日常饲养与销售是谁组织的,是谁投入资金运营的。三、当前虾场占用范围是否基本农田,是否存在非法取用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源或者地表水的情况?四、亭湖区国土局、盐东镇人民政府及盐东镇国土所、生建村的主要领导,对于未经行政许可,任性占用基本农田挖地养殖的违法行为熟视无睹或者保驾护航的行政责任,以及其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五、亭湖区农业农村局在调查基本农田被建虾场的举报过程中,是否已查明虾场经营者,是否已向该经营者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还不曾发,你们在等待什么?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