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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事] 绝不姑息!妨害疫情防控,警方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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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4: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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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广大群众应当自觉履行
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义务
但仍有个别单位和人员我行我素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对此警方绝不姑息
发现一起严厉打击处理一起
未按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3月26日下午,区公安分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在青年路某建筑工地有5名外地来亭人员未按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该建筑工地一分包项目负责人刘某故意躲避建筑单位疫情防控监管,擅自将从外地来亭务工的李某等5人,从工程车辆专用通道带入现场施工。目前,刘某、李某等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并已严格落实健康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
未按规定报告外来人员入住信息
3月28日下午,区公安分局在对某酒店检查时,发现经营负责人王某未执行疫情期间重点场所管理规定,未报告外地来亭人员孟某入住酒店情况,未按规定传输孟某身份信息。
王某作为酒店经营负责人,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已被依法行政拘留。酒店违反《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传输住宿旅客身份信息,已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目前,外地来亭人员孟某核酸检测呈阴性,并已按要求严格落实“3+11”健康管理措施。
违规擅自营业
3月16日晚,滨海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某酒吧在疫情期间擅自营业。经查,该酒吧违反《关于加强重点场所和社会面防控通告》,未及时关闭经营场所。目前,该酒吧相关负责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3月21日,建湖县近湖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张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明知目前足浴场所暂停开放的情况下,其经营的足疗店仍对外营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3月21日,盐南高新区新都派出所在开展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某采耳养生馆通过门口张贴联系方式、电话预约到店的方式擅自违规营业,躲避疫情防控检查,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目前,该店负责人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未执行“测体温”“查验两码一证”等
3月16日,射阳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张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经营某宾馆时未落实“场所码”防疫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处罚。
3月17日,大丰区公安局南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某宾馆负责人夏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对进入场所的顾客测量体温、查验登记健康码、行程码等防疫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夏某某作出罚款处罚。
3月28日,盐南高新区分局科城派出所在开展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某电竞酒店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制度。目前,该店负责人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拒不配合防疫核查工作
3月3日,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闵某某在刁铺农贸市场西门拒不配合行程卡查验工作,并殴打农贸市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现场查证后,依法传唤闵某某,对当事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日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月23日,阜宁县开发区防疫工作人员在开展电话核查工作中,遇到一货车司机陈某(女,50岁,陕西临渭人),在防疫人员对其进行电话核实人员信息和确认其行程时,陈某不仅不配合防疫工作,而且多次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造成恶劣影响。接警后,阜宁县兴阜派出所民警再次拨打陈某电话时,其仍不配合,并辱骂民警。随即,民警依法传唤陈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目前,陈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阜宁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
散播谣言
3月17日,违法行为人常某在未核查真实性的情况下,故意在微信群中发表涉疫不实言论,引起负面影响。经调查,常某承认自己为了博取眼球虚构事实,东台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常某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连云港市灌南警方在网上巡查执法时发现,一名叫“华哥”的网民在明知灌南官方没有发布有疫情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了一段未经核实的虚假疫情短视频,引起网友的围观、恐慌。当地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取证。经查,“华哥”真实身份系堆沟港镇男子付某。警方迅速将其抓获归案,付某如实陈述了自己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
故意隐瞒行程信息
3月19日,射阳县千秋派出所民警在开展防疫工作时发现,住在某宾馆内的旅客叶某为了能顺利入住宾馆使用不常用的手机登记,故意隐瞒其行程码带有*号的问题。叶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故意瞒报行程信息,但鉴于叶某严格执行“3+11”健康管理措施,配合社区进行核酸检测并呈阴性等实际情况,射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叶某予以行政处罚。
3月24日,泰州市靖江市在重点人群“应检尽检”的核酸检测中,发现代某武、代某(两人系父子,租住靖江市马桥镇,从事蔬菜经营,目前已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2例阳性。经调查,代某武、代某近日多次驾车从靖江往返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利用多部手机分区域使用,刻意隐瞒行程,且未按照靖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要求,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也未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代某武、代某2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集聚
3月11日,市民蒋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网红回馈粉丝活动,在盐南高新区中南购物中心北门聚集大量人员,被盐南高新区分局科城派出所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蒋某作出罚款处罚。
3月15日,滨海县公安局界牌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区某居民家中有人赌博,当场查获涉赌人员王某等四人。经查明,王某等人明知疫情期间不能聚集,仍聚众赌博。目前,王某等4人均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3月20日,大丰区新丰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疫情防控巡逻检查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徐某某、王某、潘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陈某某家中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目前,王某某等4人因赌博均被处以罚款200元,收缴赌资,陈某某因为提供赌博条件被追缴赌具。
核酸检测现场酒后滋事
近日,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半滩村核酸检测点现场,徐某某酒后滋事,破坏公共设施,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扰乱现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
近日,在宿迁市宿豫区化工园区齐鲁路卡口,新沂市某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曹某某(男),在明知其提供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照片是伪造、变造的情况下,仍然出示给工作人员检查,企图蒙混过关,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经询问,曹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
3月3日,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闵某某在刁铺农贸市场西门拒不配合行程卡查验工作,并殴打农贸市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现场查证后,依法传唤闵某某,对当事人违反我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日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只有每个人
都“紧”起来、“严”起来
防疫的网络才能织得更密更牢
请大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再次提醒
以下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3.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店或药房未执行“一米线”“戴口罩”“测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到政府设定的管理秩序、实现政府设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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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4: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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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4: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不得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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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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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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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4: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素质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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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4: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好的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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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4: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盐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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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4: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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