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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无罪判决,什么结果我都不能接受!”江苏盐城,一男子因开闸放水救了上游的捕鱼人,却又因其开闸放水的原因,导致下游的一名群众溺死身亡而被判刑。事后男子不服,遂提起上诉。
32岁男子汪某原是水闸管理所的一名员工。事发当天,汪某在巡查时发现,上游闸工作桥上,一男子被卡在水闸的闸门上,情况十分危急。
汪某再次上前仔细查看后发现,此时男子身体抵在护栏上,上半身已经逐渐向下倾斜,然而下面就是高差达400米的涵洞,如果他不及时出手救助的话,男子极有可能会因此而发生意外。
随后汪某欲请示上级时却发现上级不在,情急之下,汪某决定先开闸放水救人。后来因汪某的及时开闸,男子被安全救出。
可让汪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正是因为他突然放水的原因致使下游的水位突然上涨,最后导致正在下游撒网捕鱼的男子于某,连人带网被水流拖入河中,溺水身亡。
事发后,检方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汪某提起公诉。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即指行为人应是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但其因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导致造成他人死伤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134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构成此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汪某坚持认为其是无罪的。理由是其当时并没有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即其当时先行处置只需为了应急救援,符合应急救援处置特别规定,故没有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其不构成犯罪的。
但检方却认为:
1、根据汪某原工作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的相关规定,男子被闸门勾住,不属于突发事件;
2、汪某在没有得到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先行处置的行为,不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规定。
因此汪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检方同时还认为,鉴于汪某具有坦白,且经济赔偿被害人于某家属50余万元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汪某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可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虽然汪某只判处缓刑,但对于原本有工作的他,却因为被刑事处罚而导致被原单位开除处理,而且汪某仍然认为其当时的目的只是想救人,并没有错,因此其已经提出上诉,并声称“除了无罪判决,什么结果都不能接受”。
需要强调的是,汪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但其在公安机关依法讯问时,却不认为其构成犯罪,因此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并可从轻处罚。
最后,大家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时间视频、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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