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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事] 2022年儿童节执法案件和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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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13: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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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案例

1、射阳县某日用品门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9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射阳县某小学附近的某日用品门市货架上用于销售的“秀峰香”牌老面包已超过保质期,按照规定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1日,从射阳县临海镇某商店,以2.5元/包的价格,购进品名:老面包(生产日期:20211026;保质期:120天)总计7包,购货款17.5元,购进后对外销售,销售价4元/包。截止检查上述老面包未及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货值28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对在售的食品进行了检查清理,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和影响,至调查终结,尚未发现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结果: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在售食品进行了检查清理,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和影响。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较少,金额较小,至调查终结时止,尚未发现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过罚相当原则,酌情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依法扣押的7包超过保质期的老面包,并处罚款3500元。

典型意义: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是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重点,食品安全关系到青少年身体健康。该案虽然经营数额少,也没有形成销售,但其没有履行食品经营的法定义务,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了处罚,对同类经营者有警示意义。

2、大丰区某文具用品商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6日,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丰区草堰镇某小学大门对面的商店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面大门西南侧货柜上摆放有2022年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立体钥匙扣4个,冰墩墩盒装钥匙扣5个,共计9个。当事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相关文件。经查,当事人以119元购进10个2022年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立体钥匙扣,其中雪容融普通立体钥匙扣共购进2个,进价16元/个,售价20元/个,未售出;冰墩墩夜光立体钥匙扣购进3个,进价19元/个,售价24元/个,售出1个;冰墩墩盒装钥匙扣购进5个,进价6元/个,售价8元/个,未售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2022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相关文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2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共计9个,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实施保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该案的查处明确了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责任,同时也可以帮助青少年从小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3、滨海县某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童装衬衫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8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旗舰店”天猫店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童装衬衫,随后在滨海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查获涉案衬衫1件。经查当事人从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购进尺码为110的童装衬衫23件,进货价格为每件69.75元。购回后,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销售上述童装衬衫,销售价格为每件83.4元。该衬衫适合“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穿着,颈部有可以打结的绳带,其长度为42cm,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的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的规定。涉案货值金额为1834.8元,获取违法所得为300.3元。当事人销售的适合“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穿着的童装衬衫,其颈部有长度为42cm的绳带,其行为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之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上述衬衫,没收上述童装衬衫1件;没收违法所得300.3元;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未成年人的许多产品实施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保护,很多规定与成年人产品差异巨大。本案中的童装衬衫就是一种特定的保护,相关生产企业和经销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具有潜在风险。该案的查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是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种警示。

4、射阳县某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1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射阳县某学校附近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超市销售8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趣味岛®劲电跳跳糖”(生产日期2021.5.1,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经报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前本案正在调查中。

典型意义:校园周边的商店超市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经营的进销货查验制度,防止有不合格、过期等违规食品流向市场。

5、东台市某婴儿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30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台市富安镇某婴儿用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10盒Muyingfang母婴坊®婴儿植物酵素护臀喷雾为婴幼儿护肤用化妆品,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2月8日,货值金额15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案涉化妆品以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儿童化妆品有更严格的要求,母婴用品店、商场超市、化妆品经营企业是执行法规的主体责任单位。

维权案件

1、未成年人购买大金额电子产品  消协助力调解纠纷

基本案情:2022年3月,东台市消费者协会收到陈先生的投诉,称其14周岁的儿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取用家中的现金,先后两次前往东台市某购物广场的某品牌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三部手机和两部平板电脑,共计支付三万余元。所购电子产品用于自行使用以及赠送同学,后被其父母发现。陈先生前往该专卖店,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表示其并不知道陈同学是未成年人,且电子产品已被激活使用,不同意退款。
调解过程及结果:消协工作人员认为,陈同学在购买上述商品时未成年,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时,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考虑事实上所购买电子产品已被激活并使用,经调解,商家与学生家长协商认可,商家退还购买上述电子产品货款二万二千余元。
案件评析: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支付行为的效力问题。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并保管好家中财物,防止孩子用来进行大额支付。商家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担当意识,严格遵守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孩子交易未尽职,商家担责把款退

基本案情:大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12345热线转来的投诉:投诉人称其10岁的孩子,独自于2022年3月26日、27日二日分别花费437元、305元,在大丰区某小学旁小商店内购买了大量的奥特曼卡片,投诉人表示门店不应该接受这么小的孩子购买大金额的产品,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将卡片退货。
调解过程及结果:收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小商店负责人称销售奥特曼卡片不像烟酒,没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义务,因此自己向未成年人出售奥特曼卡片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经协调,小店负责人将未拆封的奥特曼卡片原价回收,返还投诉人200元。
案件评析:《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商家而言,本案中小孩才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取得其监护人许可、追认下,两天之内向其出售了700多元的卡片,存在明显不当,应当对此事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通过本案,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平时要密切关注小孩的行为,引导教育小孩合理消费、健康成长;中小学校园周边商店消费主要是针对中小学生,基本都是未成年人,商家经营要讲诚信、讲良心、讲道德,不能唯利是图;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提高经营人员经营道德理念职业操守规范,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净化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

3、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厅   消协维权退款

基本案情:东台市消费者协会收到12345市长热线平台转来的投诉,2022年2月12日,张某带两名11岁的孩子在东台市区某购物广场购物,期间孩子们自行跑进商场内的一家游戏厅内,在张某未在场的情况下,玩了两款“暴力游戏”,并支付了120元。张某认为游戏厅不应该在家长不在场的情况下让未成年小孩玩这种“暴力游戏”并收取费用,要求游戏厅退还费用。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游戏厅现场检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厅提供的“暴力游戏”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有不良影响,其行为是不合法的。经工作人员宣讲,经营者认识到错误,当场退还了收取的费用120元。
案件评析:《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都明确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4、儿童纸尿裤引发过敏  消协帮忙维权

基本案情:2022年2月份,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接到徐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某大型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网购了某品牌的一包儿童纸尿裤,使用后宝宝出现了红屁股,要求退货。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可能是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或者是宝宝年龄小免疫力差,容易出现皮肤过敏,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超市提供了上述纸尿裤的《进货单据》和出厂《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为商品已经拆封使用,无法进行二次销售,超市不愿意退货,考虑到小孩对此纸尿裤不适应,无法继续使用,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并多次与上级供货商的联系,最终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案件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徐女士的小孩在使用纸尿裤的过程中出现过敏症状,销售方超市主动承担主体责任,积极妥善的解决了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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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14: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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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14: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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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14: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其他都能理解,最后一个没有质量问题包装打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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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14: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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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14: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小朋友的安全大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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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14: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严查!不能出现任何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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