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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清清 戴欢来 记者 王菲)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某借款吴某30000元。陈某未到庭应诉,吴某出于侥幸心理企图“耍小聪明”,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借款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近日,盐城东台法院对这起案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当庭作出罚款处罚。 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未到庭应诉。原告吴某在庭审中提交一份借款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并陈述其中30000元为银行转账、5000元为现金交付。 承办法官多次询问款项交付情况,原告吴某坚持陈述交付借款35000元。审理中,陈某的前妻丁某向法院提交其与原告吴某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 承办法官与吴某谈话,吴某一开始仍予以否认,但在法官严肃释明法律后果后,吴某终于悔改,主动承认自己是出于侥幸心理,想要多拿点钱,才作了虚假陈述,本案真实借款金额只有30000元。 随后,吴某当庭具结悔过。鉴于吴某主动承认了虚假陈述事实,且后来悔过态度较好,法院决定罚款10000元,吴某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是其基本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会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极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陈述等妨碍诉讼的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编辑 谢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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