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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阜检民公告〔2022〕1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殷广武等人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 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 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 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 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阜宁县阜城镇香港路580号 联系电话:872123217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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