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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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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事]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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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1 14: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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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盐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2022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坚持强监管和促发展并重,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210余件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有效促进了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网络交易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批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盐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8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分发系统监测线索,对盐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在其开设的网店上架商品“修正”抑菌液,并在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为该商品增加“去除灰趾甲”等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的宣传内容,以达到增加搜索关键词、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商品功能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盐城某珠宝店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2月24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盐城某珠宝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在某平台上直播销售商品时,因两只足金戒指上的标识“
”与CARTIER INTERNATION AG“
”(以下简称卡地亚)的注册商标近似,为尽快销售该商品,即在直播间将商品的名称设定为“卡家款式足金戒指”。调查时当事人承认“卡家”为“卡地亚”的意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盐城某加油站违法有奖销售及侵犯消费者权益(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2022年5月2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盐城某加油站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起开展“粽情端午·钜惠全城”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并通过企业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及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展板等方式进行宣传。但在宣传内容中未明确公布全部奖品的数量、种类、品名、规格等信息,并在微信公众号新会员注册模块及现场展板上标注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加油站所有”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有奖销售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违法有奖销售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盐城某饰品店利用微信朋友圈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2月25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盐城某饰品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通过朋友在深圳某珠宝交易中心摊位上购买了6个“冰墩墩”小挂件。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店内饰品与“冰墩墩”小挂件搭配,并拍摄照片与视频发布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案
2021年7月6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中旬,当事人代理销售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99间商业用房,并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前三年8%的回报可直接抵扣房款,后二年每年5%的回报加实际租金2:8分成按季度补贴客户”等宣传内容,涉案房产金额为7842万余元,涉案购房业主90余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有关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盐城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及虚假广告案
2021年12月7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盐城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其自运行的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推广医院的康复诊疗服务,发布了含有患者的名义和形象、患者病情、当事人诊疗方案以及患者的康复治愈效果等宣传内容的文章,该内容均为在当事人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患者真实案例。此外,当事人不具有高压氧舱资格,在公众号上宣传的高压氧治疗中心设施图片、医疗设备图片,实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区的相关设施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盐城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台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2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盐城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台达”的商标注册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起,当事人未得到“台达”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标注有“TAIDA”和“台达变频器”等字样的变频器,并通过其在某平台注册的网店对外销售产品,违法经营额144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变频器、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盐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1年12月8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盐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负责射阳某外卖平台日常运行、业务管理等全部相关事宜。2021年7月18日起,当事人明知某餐饮店、某奶茶店、某汉堡店、某面馆等4家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仍放松审查条件允许餐饮服务提供者进入该外卖平台开展外卖点餐业务,当事人按照点单金额的23%收取平台服务费,累计收取商家服务费352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27.5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盐城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闪光跳跳球案
2022年8月11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盐城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某网站供应商购进600个闪光跳跳球玩具,该玩具主体由塑胶材料制成,玩具合格证及外包装均未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购进后,当事人在其网店共销售108个闪光跳跳球,获取违法所得215.12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玩具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未经认证的产品,鉴于其经营货值金额较小,且及时下架上述产品,未对人体健康或者安全造成损害,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5.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江苏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7月6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6·18期间网络交易监测违法线索,对江苏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内上传了其销售的汗蒸房产品相关信息,以及产品图片、性能介绍等内容,宣传内容有:汗蒸有一定的减肥效果、可以预防三高,负离子可以增强人体免疫力、降低血压、防治老年病、延缓衰老,某保险公司的大额保险赔付高达800万等。上述宣传内容与其销售的汗蒸房产品紧密相连,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汗蒸房产品具有上述宣传的性能。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科学认证依据,也未能提供汗蒸房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其销售的汗蒸房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删除上述虚假宣传内容。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盐城某蔬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8月29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上海某检测机构对盐城某蔬菜店销售的老姜、长豇豆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6日,上海某检测机构出具了两种蔬菜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啶虫脒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2日,亭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从某农贸市场某一经营户处购进了长豇豆、老姜等蔬菜,购进后在某平台店铺进行销售。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涉案蔬菜数量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盐城某服饰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2022年6月28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专利专项监测违法线索,对盐城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检查。
经查,2022年4月13日,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制作了作战靴和迷你折叠小刀的销售页面。当事人在作战靴销售页面中宣传该商品“专利功能尼龙扣”,在迷你折叠小刀销售页面中宣传该商品“专利设计、7项专利设计”。当事人无法提交2种商品的专利证书或相关授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也未查询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的上述专利授予信息。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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