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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事] 曝光!盐城公布10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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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19: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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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盐城市应急管理系统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扎实开展精准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10起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案例一

  某铜业江苏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其主要负责人程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双罚案件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0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铜业江苏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 100t天然气熔化炉水冷炉门、水套等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安装使用流量差、出水温度、压力报警监测探头,进水总管仅安装一个流量计,未安装温度计和压力计,出水管仅安装一个温度计,未安装流量计和压力计,铸造冶金危险数据安全监测仪监控数据设定错误,设备处于无效状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 100t天然气熔化炉天然气燃烧器上方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某铜业江苏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程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程某某处人民币2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阜宁县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 售 烟 花 爆 竹等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案

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6日-17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宁县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 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危货车驾驶员吴某放任无关人员进入烟 花 爆 竹成品库区、并无证从事烟 花 爆 竹搬运作业;2. 该公司违规向个人销 售 烟 花 爆 竹。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 花 爆 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烟 花 爆 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烟 花 爆 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20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江苏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及其总经理程某某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案双罚案件

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8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 仓库-1北侧室外、仓库-5北侧室外、除草剂包装车间东侧室外、仓库-7南侧室外、包装车间一层、复配车间二层仅设置临时洗眼器(不属于不间断供水设施),未设置固定式不间断供水喷淋洗眼器;2. 仓库-1存放乐果原油,仓库-5存放赤磷,仓库-7存放乐果原油、氰戊乐果原油等,除草剂包装车间涉及使用到氨水、草甘膦、二甲苯等,包装车间一层涉及使用乳油、草甘膦水剂,复配车间二层涉及使用氰戊菊酯等具有灼伤危害的危险化学品,未设置洗眼器、淋洗器。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程某某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程某某处人民币2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其主要负责人郑某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双罚案件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4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使用的0.75吨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某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郑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盐城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及其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双罚案件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5日,阜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 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姜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 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上述2条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3. 生产车间压缩空气储罐安全阀未定期检测。

  盐城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陈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人民币22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建湖县某烟 花 爆 竹销售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及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双罚案件

基本情况

  2023年6月6日-7日,建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湖县某烟 花 爆 竹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烟 花 爆 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核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 1号库存放药量 8603.724kg,2号库存放药量为 9469.676kg,均超设计药量(5000kg),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 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1号库(1.3级)南分区存放的湖南省某出口烟花有限公司销售的同类组合烟花产品,条形码生产日期为 2020年05月28日,包装箱上生产日期为2021年,包装箱上生产日期与条形码上生产日期不一致。

  建湖县某烟 花 爆 竹销售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王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烟 花 爆 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烟 花 爆 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43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处人民币25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阀门(东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6日,东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阀门(东台)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控爆措施案

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3日,盐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 7.3.1条“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的规定,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处人民币 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锁闭案

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1日,大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安全出口锁闭。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唐某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1日,射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科技公司开展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电焊工施某某正在使用NBC-350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对发电机底座进行焊接拼装作业,经查,施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江苏某科技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应急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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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20: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安全第一啊,出事就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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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20: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安全第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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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20: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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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20: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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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20: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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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20: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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