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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顾泽潮聚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说明给顾客面部导入(面部真皮层注射)医疗器械;未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盐城顾泽潮聚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的处罚。
本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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