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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 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巩固扩大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社会公众发现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和维修者有下列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经查实结案的,适用本奖励范围。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二、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三、奖励标准
(一)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1.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给予5000元奖金奖励;
2.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给予2000元奖金奖励;
3.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给予1000元奖金奖励。
(二)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2号)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一)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通告规定奖励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三)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对举报奖励登记、奖励标准进行认定,并作出奖励决定。
(四)举报人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联名举报的举报人须联名提交奖励申请,奖励资金自行分配)。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奖励资金申报、管理、认定、审核、发放、归档等工作,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同一案件多人举报、联名举报、重复举报、跨区域查办等情形的奖励,参照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2号)规定执行。
(三)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有奖举报资金管理办法》(盐市监〔2024〕50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欢迎社会公众向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相关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时间截止2024年12月31日。
盐城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指挥部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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