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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标三、四轮车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开展非标三、四轮车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划定县城城区东至银海路、西至通榆河堤路、南至迎宾大道、北至灌河路的区域为严管区域;其中双园路、黄海路、金海路、灌江路为严管道路。县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对在严管区域、严管道路内通行的各类非标三、四轮车进行严管。二、自2024年9月1日起,凡驾驶非标三、四轮车在严管区域、严管道路通行的,县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对其车辆予以查扣、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予以处罚。三、车辆经销商应遵守诚信经营原则,出售非标三、四轮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购车消费者此类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因欺瞒造成购车人损失的,购车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向车辆生产、销售单位索赔。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安全的车辆出行,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驾驶、不雇用、不乘坐非标三、四轮车,自觉服从管理和指挥。整治期间,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8月26日
附注:1、非标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电动或燃油三、四轮车,如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2、处罚依据:(1)驾驶未经登记、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处200元罚款。(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来源:盐城响水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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