瓢城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查看: 6320|回复: 0

[盐城城事] 盐城亭湖区袁河村大量租国家红线内的粮田种花木,实名举报来了,钱-*标书记

[复制链接]

注册会员

Rank: 2

发表于 2024-8-31 13: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x
举报违法将基本农田以租代征搞建筑栽树建营业公墓
尊敬的领导:
举报人徐*杰,男,汉族,住所:亭湖区新洋街道袁河村四组99号。身份证号:32090219*******7534,电话:134****3333。举报亭湖区新洋经济区党工委书记肖*亮、袁河村村党委书记钱*标违法将基本农田以租代征搞建筑栽树建营业性公墓。事实如下:
1、新洋经济区在 100 多亩基本农田上建营业性公墓,经举报后拒不复垦。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亭湖区新洋街道袁河村四组被出租的基本农田,其他租户合同是一年一签,只有袁*付在袁河村党委书钱*标的帮助下,将近40亩基本农田(袁河村四组境内,204国道西侧,四组十二组分界河南侧)签订长期合同以租代征的形式,给袁*付砌筑房屋和栽种树木花草,等待将来拆迁套取国家资金,是否存在钱权交易!经举报后拒不复垦。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请求查处和告知举报人。
后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条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以租代征使用集体土地是属于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以租代征土地是不合法的。“以租代征”通常指的是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建设性经营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规划、登记、同意等条件。
微信图片_20240831131214.jpg 微信图片_20240831131217.jpg 微信图片_20240831131221.jpg 微信图片_2024083113122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