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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
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区园)相关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3号)、《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价格管理形式
(一)公墓墓葬费
公益性墓穴(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设施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以及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墓葬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经营性墓穴等墓葬设施(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以及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墓葬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墓管理费
公墓(包含公益性或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日常管理及维护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墓的墓穴使用费标准
(一)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福寿园公益性骨灰堂室内存放费、福安公墓部分经营性墓穴墓葬费(2017年2月15日前)、公墓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关于福安公墓部分墓穴价格的批复》(大价发〔2014〕51号)、《关于福寿园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管理费标准的批复》(大价发〔2017〕29号)、《关于调整福寿园公墓公益性骨灰堂骨灰室内存放销售价格的批复》(大发改〔2019〕73号)、《关于福安公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大发改〔2019〕156号)。(二)价格备案管理
福寿园经营性公墓墓葬费(2017年2月15日起)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我委和区民政局备案同意的价格执行,详见《关于福寿园经营性公墓价格备案的函》(大价发〔2017〕28号)。
三、公墓的相关政策规定
请各已取得土地、建设和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公益性公墓经营主体,依照《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经营性公墓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上报墓葬费备案资料和收费标准,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四、其他相关规定
各公墓经营主体及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执行时间
我区公墓墓葬费及公墓管理费的全部相关收费政策,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后续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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