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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 私设公堂折射了普法的盲点
19日凌晨4时许,云南永善县溪洛渡镇的鲜某(13岁)、李某(14岁)和另一未成年人发现一个装有砂仁的店铺没关门,三人便起了盗窃砂仁的想法。当他们正盗窃砂仁时被物主发现,随即,物主饶某及其妻周某和另一男子王某将三人抓住,在向三人索要家长情况无果后,他们便将三少年人用绳索捆绑在门面旁边的铁栏杆上。早晨6时许,其中一少年挣脱绳索逃跑。绕某、周某和王某便找来香烟壳写上“我是小偷”字样挂在被捆绑少年鲜某和李某胸前,又在二人脸上写下“小偷”字样。直至上午8时许被群众发现报警。(10月22日中国江苏网) 小偷固然可恨,因为其行为给社会造成混乱秩序,有违公共道德,也有损社会风气,破坏公民社会安全感。但发现小偷之后,理当第一时间报警,交给公安人员处置,在没有确定罪行之前,小偷也享有正常公民的合法权益,岂能让其他人任意妄为呢?况且新闻中三个小偷都是未成年人,即使追究责任,也只是监护人的过错,而且也只有公安人员拥有追究责任的权利。 遗憾的是,店主及其他两人任性妄为滥用私刑,对三个未成年人长时间非法拘禁,还在他们脸上和身上写着“我是小偷”,这极端做法公然侵犯侮辱他人的尊严,给三个未成年人的心里造成严重伤害,也违背法治精神,触犯了法律底线。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三个无知的大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做法,受到刑事拘留纯属绺由自取。 但事件不能仅仅因为三个大人受到处罚为止,不因三个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而受到公众额外同情,针对未成年人的盗窃行为,警方有理由要求家长对孩子教育和引导,切实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对于三个未成年人心理创伤有必要及时进行心理治疗,防止因心里压力导致报复或自杀的悲剧事件发生。 私设公堂的做法,折射了一些人的法治意识薄弱,以暴制暴只能徒添社会戾气,破坏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落实普法机制,深入广泛开展。普法任务任重而道远,法治精神贯彻须落实,只有提高全民法治素养,任意践踏他人权益的野蛮事件就不会再次发生。(作者:杨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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