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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抄家者,国内法律专家呼吁黑龙江佳木斯农民赵金应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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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18: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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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
  2016年3月1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刑满释放人员滕某率领当地黑恶势力数十人,携带凶器,驾车前往富锦市锦山镇永阳村,找村民赵金家,扬言抄家寻衅滋事。赵金被这伙人砍伤,情急之下,从院子大门后抄起一个铲冰工具将其中一人闫某刺死。
  二、问:村民赵金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赵金父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日前,来自北京大学、国家法官学院、中央民族大学等高校的著名法学家张泗汉(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钱列阳(著名大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列阳奖学金”捐赠人、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熊文钊(著名学者、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湛中乐(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与首都部分律师齐聚一堂,就黑龙江省富锦市富锦镇永阳村赵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展开了热烈的学术研讨,专家一致认为:所谓的“聚众斗殴罪”并不成立,赵金案属于定性错误;死者闫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属于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他们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在村干部阻拦无效、在赵金家门口闫某用大刀砍伤赵金脸部、赵金家多人受伤的紧急情况下,赵金为了保护一家老小而刺中闫某,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有学者运用“抵抗权”来说明当家庭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公民有权奋起反抗,只有如此,社会才能彰显正义。
  法制日报、法制晚报、法治周末、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律与生活杂志、中国网、法制网、上海报业集团记者等也参加了本次学术会议。
  三、本案一审法院判决
  案发后,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了(2017)黑08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赵金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砸坏犯罪分子的车辆),判处赵金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五十多万元;赵海洋和赵海泽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三缓五和判二缓三。
  四、家属反映诉求:
  1、举报和控告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在侦办"3.10"刑事案过程中,涉嫌渎职,偏袒、包庇、保护地方黑恶势力。
  2、本案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3、本案遗漏数十名涉案犯罪分子,社会黑恶势力成员至今逍遥法外。涉案车辆、行凶刀具下落不明。
  4、请求无罪释放农民赵金,依法追究涉案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关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缺失问题
  1、2016年3月10日,首要分子刘某鹏、刘某武、卢某科积极策划、组织20多名社会人员到富锦市锦山镇永阳村,携带凶器前来袭击农户赵金一家,但这些头目至今没有到案。但是一审法院罔顾了上述事实。
  2、参与本案犯罪的20多名黑恶势力成员几乎全部漏网,至今没有被抓捕。一审法院罔顾了上述事实。
  3、砍伤被害人赵海涛、赵海洋的凶器,至今下落不明。一审法院罔顾了上述事实。
  4、本案一审判决,对本人赵海涛实施伤害行为的加害人,未能判明。
  本案中,在20多名袭击农户的犯罪嫌疑人中、只有一人对本人赵海涛实施了加害行为,其他人并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本案一审存在不能判明具体加害人的情形。
  5、本案一审判决仅仅对被告滕跃双、林康二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遗漏了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司法显失公平、公正。
  黑龙江省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8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足,囫囵吞枣,粗糙审理,实属葫芦僧判葫芦案。
  六、赵金家属的声音
  希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被漏诉、漏侦、漏捕的涉案人员刘某鹏、刘某武、卢某科等20余名犯罪嫌疑人,出具法院司法建议书,由警方继续补充侦查,将上述人员尽快抓获到案,由公诉机关起诉,出庭审理;撤销(2017)黑08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确定对被害人赵海涛具体实施伤害行为的直接加害人,由其和为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共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请黑龙江省高院查明事实,明确责任主体,支持反映人主张,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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