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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湖法院首次对一起父母诉求子女看望照料的案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避免法院判决“常回家看看”成为一纸空文,实现了“情、礼、法”的有机统一。
该案中,被告吴大、吴二系原告符某的子女,符某丈夫已去世,两被告因房屋产权发生矛盾,相互推卸赡养义务。原告中风住院期间,两被告也不闻不问。故原告诉求两被告各支付赡养费800元,在其生病期间能常回家看望照料。承办法官考虑到若仅对老年人物质赡养部分裁判,忽略对精神赡养问题的解决,不能达到很好的“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新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8条均规定赡养人对父母有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为了在实践操作中让“回家探望”不成为空判,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之规定,判决两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400元,在原告生病期间,常回家探望并为原告安排治疗,若被告拒不履行,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该判决既严格坚持立法主旨,又积极创新审判理念,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产生有力的警戒作用,充分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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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附则9章85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解读为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写入法律。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正式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被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清官难断家务事”,外界又不便介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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