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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通过率低,国家司法考试一直被称作“中国第一考”“最难考试”等,如此严肃的考试,每年试题里竟总会出现奇葩案例!以至于有网友总结出“司考中的N种死法”“司考情杀手册”等搞笑汇总。本文即以幽默语言为大家呈现出司考中的奇怪世界。
“老妈和女友同时掉入水中,先救谁?” 这一上下五千年里,让无数女人乐此不疲、无数男人痛不欲生的问题,而今貌似有了“理直气壮”的“标准答案”。在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出的模拟题中,一个男人就因先救女友,而没来得及救老妈,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称,当事人对其母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而对其女友却没有。 模拟题一出,网络上广为流转。对此,一位曾参与司法考试出题的教授在接受《扬子晚报》采访时回应称,国家司法考试非常严谨,根本不可能出现“落水案例”这种漏洞百出的题目,并且上述模拟题给出的答案也不算规范。 国家司法考试在人民群众中的知名度,可能仅次于公务员考试。那么,“严谨”的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中的案例,究竟是何模样? 《壹读》记者查阅了司法部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至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有人被故意伤害命大不死送往医院治疗,但赶上医院着火,最后被烧死了;有人千辛万苦入室盗窃,翻墙逃跑时成功把赃物扔出去后,却被路人捡走了;还有人被强奸,遇到路人想要诉苦,结果又被路人强奸了…… “司法考试真题中一般会以甲、乙等来指称当事人。”上文里提及的教授介绍说。有网友据此戏谑:“世界上最悲催的人,无非就是司法考试里的‘甲乙丙丁’(排名不分先后)。”
司法考试里的N种死法 路人乙怀揣着故意杀人的恶意,瞄准了仇人甲的脑袋,但他打偏了,打到了仇人甲的胸上(未打中心脏)。没想仇人甲是血友病患者,最后,仇人甲因流血不止,还是死了。 这一故事出现在2008年司法考试的试卷上。当然,对于该故事的“正确”理解是,仇人甲之死,虽不是乙直接枪击的结果,但是因为是乙的枪击行为,导致甲血友病发作致死,所以乙与甲的死亡,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07年考题里的一位受害人则是被“吓”死的: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但因其父患有严重心脏病,最后,他因过度惊吓死亡。 这个故事想告诉我们,虽然甲谋杀搞错了对象,但仇人林某与甲的父亲都是人,按照法律和法理,“对象错误”不影响甲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上述两个与“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俗语相悖的案例,实际上都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对象错误”等法律概念的考查。 与上述出题方式相反,司法考试里也有在“问题”部分即开门见山点明考点,而在“答案选项”部分分列故事“A B C D”,要求考生选出与考点概念相匹配的“死法”。 比如,2003年一道考题,考查的便是,以下“路人甲”与死者之死,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事一:路人甲想要杀他的女友乙。一天,路人甲故意破坏了女友汽车的刹车装置。按照路人甲理想中的完美犯罪模式,女友乙驾车外出,大概15分钟后会行至一陡坡处,因为刹车已动过手脚,她会坠下山崖“意外”死亡。结果,女友乙真的“意外”死亡,不过死亡原因是,她开车5分钟还没来得及遇到陡坡,却遇到了山洪爆发,泥石流把女友乙冲下了山。 故事二:路人甲欲杀仇人乙,在山崖边对这仇人乙砍了7刀后,仇人乙重伤昏迷,路人甲以为他已经死亡,于是离开。大难不死的仇人乙苏醒后,刚迈了两步就跌下山崖,摔死了。 以上两个故事,算犯罪的,是第二个,理由为:虽然两个故事的受害人都是坠崖死亡,但在第一个故事里,山洪爆发冲走了甲的女友乙,这与甲破坏刹车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关系;而在第二个故事里,因为路人甲在山崖边对仇人乙实施了重伤害行为后,才导致乙不能正常行走,最后失足坠崖。 看到这,你可能已经发现了——其实,不管是先救“老妈”还是先救“女友”,在模拟题里有人落水还能获救,相比真题里许多案例的主人公,这对“未来婆媳”委实还算幸运。 堪称情杀汇总手册 “ 如果(你)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说这话的,是2012年司法考试题里的一位周姓路人甲青年,他正在对女友乙求爱。女友乙明知路人甲可能不是说着玩的,但还是没同意两人相好。结果,受到伤害的路人甲真的跳河溺死。 请问,女友乙算犯罪么?答案是,不算。此题考查的是“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 因男女问题而犯罪的故事,据《壹读》记者不完全统计,在2002年至2012年的司法考试中,至少出现了9次,大多属“求之不得,辗转杀之或自杀”的虐恋桥段。 比如2012年里的一题:甲与乙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乙十几刀,乙当场惨死。 此前一年的司法真题里,法官甲也向他审理的案中的一位被告乙的妹妹丙求爱了,是的,关系有点绕,不过剧情还是传统的,根据出题套路,法官甲的求爱失败了。 乙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而因为向乙的妹子丙表白被拒,法官甲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了乙的无罪证据,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有点长的故事最后想说明白的,皆在答案里:法官甲犯的是徇私枉法罪。有关爱恨情仇的故事也常被用来考查“对象错误”的法律概念。2010年考题就为此孕育了一位“情仇即使报错也解恨”的主人公甲: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结局解析虽然也有点长有点绕,但“邪不胜正”是一定的: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所以故意伤害罪成立。 “月黑风高”,心脏病患者慎入解释 路人甲与路人乙结怨已久。一天,路人乙莫名其妙服毒自杀。此后路人甲患上风湿病痛苦不堪,他怀疑是路人乙阴魂不散所致。于是,满腹报复怒火的路人甲,先后共三次跑到路人乙的墓地掘坟又撬棺,他还挑出了路人乙的头骨,把头骨和棺材板移埋到了自家田地……——这里不是《走近科学》,而是今年司法考题里的一个案例。答案说,由于路人甲3次“盗墓”,他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可是路人甲不服气,他坚称,自己盗的不是“尸体”,而是“白骨”。 问题出来了:请问,路人甲的这种辩解合理么? 谜底是,不合理。这一“月黑风高掘人坟”的恐怖故事考查的是有关“任意解释”的法律概念。如上述故事里路人甲这般“咬文嚼字”式“据理力争”的,就属“任意解释”,指的是任意人员作出的解释,不具法律效力,没有约束力。 在今年的司法考题里,同样可能让人尖叫窒息的,还有这样一道:邻居甲发现自家瓜地里的优质甜瓜在夜里经常被偷,怀疑是邻居乙所为。于是,他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现身怪叫,乙被吓得精神失常。 好在结局温馨:不就是偷几个瓜么?邻居甲事后十分后悔,承担了邻居乙的医疗费用,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根据考题正确选项里的表述,这个故事要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与“盗墓”、“荧光面具”等惊悚剧情附赠道具相比,以下“盗窃”钱包、项链的情节在司法考试里,俨然是一幕幕轻喜剧。 比如在2007年,为抢劫,路人甲殴打了路人乙,但路人乙幸运逃跑,没想跑着跑着,钱包从身上掉了下来,于是路人甲捡到了钱包,“打劫”成功。有网友据此还感慨,这可算是司法考试史上运气最好的“打劫犯”。 这些抢劫案例里的“黑色幽默”,其实多都用来考查“因果关系”。上题里,路人甲的暴力行为与他最终取得财物,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也有劫犯不识货的:“……甲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甲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不过,这个被安插在2008年司法考试里的“不识货”君,还是犯法了,理由就是:甲跑出50米后,项链实际上已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即使后来他返还了乙,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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