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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买保险避债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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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1: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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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创始人肯尼斯·莱在公司破产后靠保险金依然活得很潇洒,如果你没听说过这个传说,那么你一定不好意思说自己懂保险。故事真假暂且不论,仅从它流传之广就能知道,避债功能是保险皇冠上的一颗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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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保险一定能避债吗?不久前浙江高院的一则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打破了保险为避债而筑起的高墙,颠覆了大半个保险业的三观。你一定要问,在法院能执行保险的时代,保险还能避债吗?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有限非法律

浙江高院的通知有效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地方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然而,对于各地方人民法院频频发出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相关司法解释”,是否需要“进行清理”,目前尚无定论。理论上不可行,但实践中仍在参照执行。通知作为浙江省高院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辖区内的实务工作中显然是有效的,但是不能辐射浙江以外的省市。另外,本规定是执行局下发的通知,仅在执行阶段适用,法院判决时不能援引。

加大判决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是浙江高院出台通知的背景之一,但是这份文件仅限于浙江省的法院在执行阶段中适用。

二、保险避债的优势还在莫惊慌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人身保险就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因此就落入了本条的保护范围,能够享受债权人代位之诉的豁免。

另外,保险法还赋予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其他的法律保护。例如《保险法》第15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限制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本法第23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条规定能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法与合同法赋予了保险这些神奇的力量,法律规定和浙江高院的一纸文件相较,效力孰高孰低不言自明。

三、并非是保险就能避债有技巧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都能避债。选择什么险种?何时买保险?怎么安排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有讲究。分享保险避债的4个技巧。

1、选择合适的人身险

保险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分,债权人不能代位求偿的仅仅指人身险,财产险没有避债功能。另外,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以及分红险的红利,具有极强的理财功能,与人身属性无关,也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2、投保的财产来源需合法

若在负债后恶意投保,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避债也就无法实现了。另外,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的,保险存在被冻结、扣押、查封的可能。因此,买保险还得选择合适的时机。

3、需指定受益人,且指定有技巧

若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丧失或放弃收益权,一旦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人依然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提醒注意的是,配偶作为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后,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配偶的财产仍然难逃偿债的风险。因此,受益人最好指定为父母或孩子。

4、选择合适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自己或配偶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保单红利或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无疑。若要实现避债意愿,最好的保险合同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并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人身风险,保障财产安全,又能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胡适说:“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准备,如此而已。”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手段,避债并非它的唯一。但如果加上科学合理的选择,“唯一”也许能成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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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08: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买保险还有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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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08: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还是觉得少借钱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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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08: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规避风险的好手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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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08: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出事的时候就可以看出保险的好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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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13: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保险还是有必要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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