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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让朋友们能够轻松掌握我国有关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实务操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家事部成员,通过对各地法院实务判例的研究,特整理出下列房产分割表以飨各位。
第一类:婚前购买房产的处理 | | | | | | | |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那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未建立婚姻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那就是一般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 |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没特殊情况下也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的,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如果是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因为没有法定共同共有的基础,没约定的情况下按按份共有处理。 | | 婚前登记为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婚后登记为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 | | | 婚前登记为一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增值获得补偿;婚后取得产权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 | | 出资方个人财产,但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 | | 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 | 出资方配偶财产,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 | | 房屋归首付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 | 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认定为共同财产,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 | 共同财产。领房产证时双方已缔结婚姻,应优先适用《婚姻法》,且从出资来源角度,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支付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 | | | | 共同财产。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结合我国的风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合理。 | | | 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 | 第二类: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处理 | | | | | | | | 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 | | 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 | 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有观点认为也是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 | 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额双方共同共有,不影响房屋的归属 | | | 共同财产,首付款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出资方配偶对支付方进行补偿。若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 | 出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适当考虑对房款的贡献大小。 | | | | | | | | | 房屋归属不发生改变。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协议已进行公证的除外。 | | 房屋属于现登记人。赠与方不可撤销,但合同法192条的除外。 | | | | 第三类:特殊类型房产的分割 | | | | | | | | |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竞买价、评估所确定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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