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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讨要工资,老板出证据“已结清”
何某经营了一个养猪场。65岁的农民吴某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受雇于何某为其养猪。2016年9月1日,吴某因父亲生病住院离开养猪场,何某仍欠吴某4个月养猪工资10720元。后经双方协商,何某给付吴某9000元,并出具9000元欠条给吴某,并承诺在2017年5月10日前结清。
吴某出具证据称,其于2016年11月向何某索要工资未果,于是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还开具了改正指定书。但何某提供的2017年2月20日工资发放表,证明原告吴某已于当日领取工资9000元,且该工资表上有原告所写的“已结清,无异议”字样。
被告究竟有无支付原告9000元
何某称,2016年9月1日傍晚,原告吴某来到养猪场,要求结算工资。后双方协商被告少付1720元,且在第二次猪出栏后给付,吴某答应后,何某出具欠条给吴某。然而吴某在2016年11月份就向何某要工资,何某拒绝后,吴某才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何某称,他在2017年2月20日让吴某过来领取工资9000元,并要求其拿出欠条。不过吴某称欠条已丢失,何某随即让吴某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并捺印,证明其领取工资9000元,且写下“已结清,无异议”字样。何某特别强调,欠条是2016年9月1日下午5时左右,吴某找其要钱后出具给原告的。
但吴某辩称,2016年9月1日,他并没有找何某要钱,而是在医院照看正在抢救的父亲。
法官变换审理思路,戳破被告谎言
本案主审法官立刻变换审理思路,绕开工资领条,从欠条的形成时间入手,对原、被告进行连番追问,要求何某详细陈述欠条形成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各种细节,在连番追问下,何某明显力不从心。
何某说出本案至关重要的细节,即欠条是在2016年9月1日下午5时左右出具的。而主审法官又详细询问吴某,2016年9月1日下午5时在干什么?根据吴某的陈述,当天下午4点左右,其父亲突发脑梗送至县医院抢救,其一直未能离开医院。
吴某提供其父亲的抢救病历显示,当天下午4点20分,吴某在《响水县人民医院老年患者医患沟通记录》上签字。而往返养猪场到医院需要一个多小时,很明显被告何某在说谎。此外,法院根据庭审相关情况及吴某的文化程度,认为“无异议,已清”代表账目结算清楚,而非是领条的性质。
最终,主审法官综合相关情况,认为吴某未能领取工资具有高度盖然性,判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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