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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新洋管委会不公开政府信息让找虚构的企业
2018年9月25日,因上班途中申请人不满于新洋经济区境内新洋路非机动车道的路况太差,坑洼破溃不堪,在盐城中西医结合医院对面的非机动车道,甚至有一处路牙都向下弯曲,路面下沉形成近十公分深的横沟。我向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委会申请公开:1、新洋经济区范围内申鑫名城小区前的新洋路当前的道路此前中标的施工单位、发包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发承包合同。2、公开当前状态的新洋路在竣工时通过验收的具体时间、竣工结算时经过审计的工程造价,新洋经济区管委会在此路建设时对该路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管理的信息。 送达时,管委会朱晖主任之外的另一工作人员询问是沥青路面还是水泥路面,我才认识到新洋路机动车道是水泥混凝土面层,而两侧非机动车道(即自行车道)是沥青混凝土面层。申请人遂于9月28日向被申请人办公室主任朱晖当面送达《关于9月25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说明》,在该补充说明中,我表明表述的自行车道,是指绿城路与人民路之间的新洋路北侧沥青混凝土面层的非机动车道。 2018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亭新(2018)第108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称:“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江苏省千和建设市政有限公司,你如需施工合同和竣工文件,请依法自行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申请公开。”我不服,于11月14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新(2018)第108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新洋路完善工程的发包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发承包合同(施工合同),该工程通过验收的具体时间等信息。复议机关于11月18日向我送达落款为2018年11月16日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018年12月7日上午11时前,我来到亭湖区人民政府大楼612室法制办,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为杨志刚的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会员答复:“案涉工程新洋路完善工程(圩洋段),招标人和发包人均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圩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圩洋村),并非答复人。2007年10月16日,为实施新洋路完善工程(圩洋段),圩洋村作为招标人发出发包竞争性谈判文件,对案涉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包队伍,最终确定江苏省千和建设市政有限公司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
我对朋友陶某说:“经查询资料,在新洋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是综合计划科,而不是办公室。因为别出心裁,所以说起话来驴头不对马嘴。其一,江苏省内压根就不存在江苏省千和建设市政有限公司这家企业,我在企业信用网及天眼查上都没找到这家企业。我倒是知道新洋经济区有个叫江苏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与管委会杜撰的企业名称很近似,原名盐城市盐湾建筑工程公司,我在1998年时认识一个印象是姓史的女孩子,就是在这个企业上班的。下一步,我估计它肯定要找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总喝酒,无论如何也要弄出一个施工合同来。” 我说:“其二,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作出的第1087号答复的附件中公开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载明了新洋路完善工程(两侧增加慢车道)的招标人是它本身即管委会,是认为案涉工程在亭湖区新洋经济区地域范围内,但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它眼睛一翻,说这个工程在亭湖区新兴镇境内。圩洋村、袁庄村尽管曾属于新兴镇,但自从划入新洋经济区范围后,圩洋村就不可能还属于新兴镇。我觉得,你不肯公开就不肯公开呗,何必一方面拉出一个并不存在企业法人,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找它公开;另一方面将工程发包人的名头强塞给圩洋村的旧爸新兴镇人民政府,新兴镇没有得到好处,人家肯定遵循事实不承认啊。工程招标时你新洋经济区管委会,怎不推给新兴镇人民政府招标的呢?有权力就抢着来,担责任就推出去,还是缺乏担当精神!”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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