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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鲜 事] 因为一个名字被法院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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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 16: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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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晋城一男子被中级法院罚款1万元,

究其原因竟然是因为一个名字。

什么名字居然要罚款?

这件事还得从一份买卖合同说起——


  
我叫章伟国

晋城人谢某开办了一家煤场,张卫国常年在谢某开办的煤场拉煤,转手出卖。每次拉煤时其都会在收据上注明吨数及货主“章伟国”,过一段时间双方结一次账。


  
我叫张卫国

后谢某持结账后“章伟国”所打欠条起诉“章伟国”偿还煤款,受案法院按照谢某提供的被告住址和电话,只能找到张卫国,但张卫国以被告“章伟国”非其本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为由拒不应诉,导致受案法院多次组织开庭未果。

什么?没这个人?

  
章伟国=张卫国

经走访当地基层组织和相关人员,法院确认,与谢某发生煤炭往来的并无“章伟国”其人,只有张卫国。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张卫国不得不承认自己就是“章伟国”。至于为什么在欠条上落款“章伟国”,其辩称,谢某与自己结账的数字虚高,以假名落款是表示自己不认可结账的数字;对于每次拉煤的收据上为什么也是落款“章伟国”,其又称这是自己的习惯写法。


最后,一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张卫国偿还谢某煤款。


一审判后,张卫国提起上诉。上诉的其中一个理由是:谢某起诉的对象是“章伟国”,不是其本人张卫国,因此谢某起诉主体有误,一审明知主体不对,仍继续审理是错误的。


  
名字一:章伟国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遭到对方长期有意蒙蔽,谢某起诉之初弄错了张卫国的真实姓名,可并未认错起诉对象,其起诉的对象始终是与其成立买卖关系并拖欠煤款的自然人张卫国,起诉姓名虽有误,但对象正确,张卫国作为一审被告的主体身份无误。


另外,张卫国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长期使用假名,误导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对其真实身份产生错误认知 ,以期阻碍对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时以并非本人为由拒不应诉,导致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时产生了较大困难,多次组织开庭失败,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当事人张卫国的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院长批准,决定对张卫国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张卫国的例子向每一位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出警醒: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轻则罚款、拘留,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转自:壹贰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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