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导读:2019年2月28日,门头沟法院就杨女士告金水房地产公司车位缩水案进行了有效调解,金水房地产公司答应给予杨女士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双方握手言和。
2016年11月份,市民杨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购买一个停车位后,发现原本标准的小车停车位面积缩水了。杨女士与开发商金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只好诉诸法律。
1月15日上午,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虽没有当庭宣判,但双方均表示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杨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车位是标准车位,拿到车位后发现车位后部上方空间范围内,有建设附属物,影响车辆停放,除去附属物投影空间,车位的使用面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为此杨女士找到开发商,希望能得解决这一问题,但开发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该赔偿。
双方闹到法庭后,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考虑到车位后方确有一块建设附属物,直接影响车辆停放的事实,法官给原、被告方做了相应的调解工作,被告方接受了法院的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给予原告杨女士一定数额经济补偿,了结此案。
买来的车位面积缩水怎么办?
面积缩水是买房者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或者车位“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作的测量面积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文章转自:一二三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