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基本案情
小李为盐城某小区业主,2014年3月29日与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自2015年4月1日起,小李以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存在多种工作不到位、不作为的情形为由,未按约继续缴纳物业费用,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小李诉至盐都法院。
裁判理由
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本案中,业主小李主张的服务不到位、不作为等问题均为涉及整个小区的共性问题,且属于一般瑕疵,并不能成为被告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法定事由。盐都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偿付所欠物业服务费用。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受众多、时间长、范围广,很难尽善尽美,若业主对物业服务稍有不满,就据此拒缴物业费,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导致物业服务无法照常进行,最终影响到业主们的整体权益。
现实生活中,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重大瑕疵或造成业主损失,应该如何救济呢?对涉及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情形,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符合人数的业主共同作出决定;对因服务存在的个性问题和重大瑕疵遭受损失的问题,可以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有关部门或法院主张权利。
来源:盐都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