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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委第二巡察组人员在对某镇林业站下属林场的账目开展检查时,一张2014年6月的车辆购置税报销发票引起了巡察人员的注意。
经了解,这张发票纳税人姓名是时任该林场场长,现任该镇农技中心副主任、林业站站长奚某。巡察组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账册中还有奚某私家车的车辆保险、行车记录仪、手机购买、话费充值等票据,涉及金额共计21665元,这些发票的报支人和签批人均是奚某。
在掌握了初步证据后,调查组人员找到了奚某。在谈及自报自批的费用时,奚某却向调查人员“大吐苦水”:“那几年我给林场创收了不少,吃了不少苦,我自己的私家车时常作为林场的公车使用,所以就把自己私家车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等一些费用在林场的账上处理了。”
“对单位有功劳就可以任性报支吗?你报支这些费用有无向相关领导和部门请示过?有无经过林场工作人员集体讨论?”调查人员反问道。
“当时报支都是我私人决定的。我是林场场长,韦会计对我报支的费用也不会说什么的。”奚某回答。
随后,调查人员又向他展示了相关票据:“请你再解释一下这里面的购买手机和话费费用是怎么回事?”
“当时我觉得手机和话费这些费用也都是因为联系工作,所以就一起报销了……我向组织承认错误,是我自己思想出了问题,总觉得对单位有贡献,就慢慢对纪律缺少了敬畏,是我错了。”奚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最终,奚某因违反廉洁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涉案的21665元全部退缴;韦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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