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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 盐城一房产中介签炒房合同,视国家法规如无物,主管部门需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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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0: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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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是国家禁止的行为,房屋中介身为从业者,不仅不允许炒房,也不可向他人提供炒房的居间服务。盐城一家中介公司在提供了炒房合同居间服务后,引发了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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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房屋交易过程中,该中介公司屡次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在是视法律如无物。

事情过程:

售房人左女士通过盐城优*中介公司售出自己的房子,购房人刘*和优*公司老板桑**是亲戚关系,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售房人同意买房人更换房屋购买人,同时甲乙双方去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给购买方,售房人并提供一张空银行卡给购房人及配合购房人办理贷款、过户等该房屋转移登记相关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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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明显的炒房合同,在合同中,仅有购买方代理人信息,无任何实际购房人信息,购买方代理人也未提供任何委托书。如果是正规的代理人签名需在合同上签署实际购买人名字,在后面标注代理人代签。

且售房人称,在合同的最后,业务人签字上,实际签字人为公司老板桑**,但签的名字却是徐*川,须知这个签名不是随便签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这点上,该中介公司已属违法。

在后期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将银行卡给别人使用的风险,经打听后,购房人惧怕风险,便不愿再履行合同。

这时,签合同时还没有的购房人冒出来了,都是购房代理人的家人,将售房人告上了法庭。售房人也向盐城市房产监察支队进行了举报,据盐城市房产监察支队答复,房产局已对优*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此案已于11月16日下午在盐都区人民法院开庭。

且在发布该房源前,该中介公司也未曾与售房人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便擅自发布了房源。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据悉,该中介公司在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能量很大,售房人取得此立案查处的答复颇多曲折!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立刻对该公司进行彻底查处,除了本次事件外,看看其是否还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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