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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沈某某(原某机关公务员)各经营一家调剂行,从事放贷业务。2016年10月29日,被害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以车辆为抵押,至魏某某经营的调剂行借款,魏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合作放款,由沈某某出资,借给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内扣十日利息0.6万元,由刘某某出具一张3万元借条及3万元车辆抵押协议。借款到期后,魏某某等人多次电话催债,被告人沈某某与魏某某等人至被害人刘某某家中逼债,因刘某某不在家中,遂通过言语威胁、唱双簧等手段,敲诈刘某某家人人民币4.2万元。
12月20日,建湖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就有这样一名公职人员,不好好履行公职为民服务,违反《公务员法》,兼职去经营营利性的调剂行,并与社会人员合作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一起暴力讨债,触犯了刑法,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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