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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上午6:50分左右,朱某骑电瓶车从盐都区秦南镇盛华村去往民强村上班。7时左右,朱某在盛花村迴龙桥上撞到栏杆,掉入桥下。大约20分钟后,朱某骑着电动车自行回到家中,开始还有意识,但在其换衣服的过程中逐渐意识模糊、口齿不清,随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家属根据桥梁边所立功德碑所记载的捐赠名录,将三名主要捐资人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2万余元。
2015年,江苏盛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部分村民自愿捐资重修了迴龙桥。迴龙桥的重新建成,既改善了当地的交通,又是对抗战胜利的纪念,是值得弘扬和尊崇的善行善举。
盐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建后的迴龙桥完全可以满足正常的安全出行,朱某非正常骑行,因自身原因撞向迴龙桥引桥栏杆受伤死亡,其责任应当自负。原告以部分捐资人为被告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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