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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等人诈骗、传授犯罪方法一案,三名被告人均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男,19岁)2次利用某快递公司“上门取件、物品保价”服务,向其本人邮寄价值人民币仅20元的平价眼镜,收取快递后故意损坏眼镜,后以快递破损为由,使用伪造的高额价值凭证向快递公司申请理赔,共骗取理赔金3568元。刘某在利用“快递保价”漏洞实施诈骗成功后,通过微信群、QQ群发布“快递赔付50倍收益”等消息,欲将该犯罪方法有偿传授他人。7月,河南人侯某、司某在QQ上看到刘某发布的消息后,赶到江苏与刘某汇合并向其学习骗术并分别向刘某支付1000元押金,约定学成后前3次诈骗作案所得赃款均归刘某所有,后刘某伙同侯某、司某,采取上述手段又实施诈骗作案3起,骗得快递公司的理赔金8888元,所得赃款按照约定归刘某所有。
被告人刘某、侯某、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损坏快件实施快递“碰瓷”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诈骗得手后又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又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分别以犯诈骗暨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侯某、司某分别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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