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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王某某、赵某某夫妇因在租用厂房内违法进行镀锌生产,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10月28日,该案移送建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认为,王某某、赵某某违法从事镀锌生产,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1月12日,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王某某、赵某某刑事责任,并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8万元和专家评估费用1万元。
就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10月,被取保候审的王某某、赵某某夫妇另寻厂房,再次违法进行镀锌生产,生产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至厂区下水道。12月22日,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进行镀锌生产时再次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21年1月28日,该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王某某、赵某某夫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7月21日,法院将前后两次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并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68万元、专家评估费用2万元,以及第二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额一倍的惩罚性赔偿5.2万元,合计16.88万元。目前,均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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