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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滨海的高某,因突患白血病入院治疗。雪上加霜的是,公司不仅没有给他办理医疗保险,还要以其旷工时间较长去看病为由,准备予以辞退。无奈之下,高某妻子来到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记者了解到,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1年4月3日,张大凯将诉状提交至滨海县人民法院,法院通知双方到场参加开庭,公司仍然拒绝赔偿,认为高某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双方不存劳动关系,医疗费与公司无关。
2021年5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公司及股东向高某支付了90000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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