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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为加强养犬管理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重申《盐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哪些狗狗不能养 哪些行为不可取 往下看
《盐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一、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盐淮、盐靖、沈海三条高速合围圈内的区域,以及其他县(市、区)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之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二、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和标识。
四、携犬外出时,为犬只悬挂犬牌,遛狗必须牵绳(绳长不超过1.5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六、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健身步道、候车(机)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其他场所;禁止进入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及其他同乘人员同意。(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
七、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养犬的,提倡每户仅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鼓励饲养绝育犬;禁止饲养危险犬。已饲养危险犬只的,自行迁出重点管理区域或者放弃饲养并送交犬只留检所。
八、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对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予以收容。
十、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犬只的,由农业部门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予以处罚;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养犬处罚办法
一、常见违法类型:
1、犬吠、遛犬不栓狗绳、携犬乘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等养犬扰民;
2、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3、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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