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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未按照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未落实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二、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者与已公布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不如实报告、不配合做好相关管控措施或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
三、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以及采取其他方式隐瞒活动轨迹等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
四、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组织、运送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绕开交通场站、卡口等检查点,逃避防疫检查的。
五、在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场所码、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及扫码测温、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
六、要求暂停开放的相关场所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七、企业、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各类主体不落实人员、物品、环境管理等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
八、拒不配合、阻碍防疫工作人员防控管理工作的。
九、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盐城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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